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1年度,163號
CLEV,91,壢簡,163,2002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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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行大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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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大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