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被 告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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