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410號
TPBA,98,訴,410,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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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甲○○
      乙○○
      丙○○○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丁○○(部長)
上列原告因限制出境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0
日院臺訴字第097009422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8年 3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98年3 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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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