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2428號
TPBA,97,訴,2428,2009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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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丁育群(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參 加 人 璞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住
訴訟代理人 張瑞倫 律師
參 加 人 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董事長)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許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另參加人璞慧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璞慧公司)就所有坐落 台北市○○區○○段4 小段364 地號等9 筆土地擬申請建築 ,因鄰地同地段同小段364-1 等8 筆土地及原告所有同小段 365 地號土地為面積狹小,寬度、深度不足且未臨接建築線 ,屬無法單獨建築之畸零地,乃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建築 管理業務自95年8 月1 日起移撥被告) 申請土地合併使用調 處。經該局通知璞慧公司及擬合併地所有權人於95年5 月3 日、95年7 月19日及95年11月8 日召開畸零地調處會議,原 告3 次均未出席會議,被告乃提請台北市政府畸零地調處委 員會第9602 (234)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同意申請地單獨 建築,惟應切結:『於申報開工前,如擬合併地365 地號土 地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2 倍價額讓售時,申請地應負責承買 合併使用。』。」並以96年7 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09662761 501 號函( 即原處分) 通知璞慧公司及原告等。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後,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茲參 加人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璞慧公司已將上開土地移轉登 記予其所有,其亦以該等土地為建築基地取得建築執照,認



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而具 狀聲請獨立參加訴訟,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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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璞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