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83號
上 訴 人 佳智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98年1 月22日97年度訴字第22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2 月27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98年3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周玫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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