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7年度,410號
TPBA,97,簡,410,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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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10號
原   告 甲○○即壢新醫院
被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代 表 人 乙○○(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2日向被告申報95年11月份 住診補報之費用,經被告審查,以96年2 月27日健保桃醫院 字第0965000274號函予以核減。原告提出申復,經被告以96 年9 月12日健保桃醫院字第0965001487號函不予給付,向全 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下稱爭審會)提起爭議審議, 經以97年5 月13日健爭審字第0970007374號函送之健爭審字 第0962005267號審定書審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
(一)爭議審定及原處分關於95年11月(流水號6 、9 、11、12) 遭核刪醫療費用部分均撤銷。
(二)被告對於原告95年12月12日申報95年11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 院補報費用案前述相關部分,應作成同意給付之行政處分。二、被告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參、兩造之陳述: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一)流水號6 「麥先住院期間因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及空 針特材費等住院治療」部分:
1、原告向被告申報95年11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補報費用,經 被告核定「住院期間因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之醫療 費用總額新台幣(下同)11,380元,以不同意補付為由,予 以核刪。
2、麥先因有急性呼吸衰竭、敗血症、肺炎、腦內出血、第2 型 糖尿病、食道回流、胃腸道出血、本態性高血壓、高血壓性 心臟病於95年10月16日至95年11月13日住院,因注射抗生素 Tapimycin 藥品說明如下:




(1)、Tapimycin 藥物之使用劑量為每8 小時注射2.25gm及每4小 時注射4.45gm,故每8 小時注射4.5gm 應屬合理劑量。(2)、病人於加護病房住院初期,使用之抗生素例如:Rocephin 、Vancomycin、cravit仍無法有效控制感染,經感染科專科 醫師評估建議以Tapimycin 藥物較高劑量治療,經由此種治 療病人於95年11月9 日脫離呼吸器,95年11月10日即停止使 用Tapimycin 藥物。
(3)、病人使用Tapimycin 期間為95年10月30日至95年11月10日 ,腎功能指標肌酸酐值Cr:1.7 mg/dl 至1.6 mg/dl 至1.5m g/dl至1.4 mg/dl 至1.2mg/dl,病人的肌酸酐值比正常值( Cr﹕0.4 mg/dl ~1.4 mg/dl)稍高,當初病人有脫水現象, 水分補充後,腎臟功能逐漸恢復,所以無須調整劑量。(二)流水號9 「梁邱勤妹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及空針特材 費等住院治療」部分:
1、原告向被告申報95年11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補報費用,經 被告核定「住院期間因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之醫療 費用總額14,090元,以不同意補付為由,予以核刪。2、病人(89歲)長期臥床,95年已作氣切造口術住進安養中心 ,時常有進出醫院之病歷紀錄,95年10月4 日至95年10月9 日因腸胃道出血及泌尿道感染住院治療,95年10月9 日家屬 自行辦理出院,95年10月11日因呼吸困難住進加護病房。病 人95年10月11日至95年11月7 日間住院治療,95年10月11日 因有急性呼吸衰竭、胸(肋)膜炎積水、併有末稍血管循環 疾患之第2 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糖尿病、壞疽、 褥瘡、腎及輸尿管之疾患、下肢動脈栓塞及血栓症、敗血症 入院,因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等說明如下:(1)、95年10月11日使用藥物Tapimycin 乃因95年10月4 日病人 之尿液培養結果為綠膿桿菌,此次住院期間95年10月11日之 尿液培養報告亦相同培養出綠膿桿菌,依培養結果治療使用 Tapimycin 藥物,應屬合理。
(2)、95年10月13日使用藥物Tapimycin 第3 天,病人情況轉劇 ,血壓下降,體溫上升,因感染情況未受到較好控制,95年 10月12日及95年10月13日的痰液檢查報告有許多sputum smear G (+)Cocci (球菌)菌種,其褥瘡非常嚴重,故 選擇專門治療G (+)Cocci (球菌)菌種的Vancomycin。(3)、95年10月17日繼續使用藥物Tapimycin 乃因95年10月13日 作的血液培養報告培養之菌種為K .P (克雷氏桿菌),當 天將Tapimycin 藥物停用進而改用敏感性試驗(+)之藥物 Flumarin,乃根據培養結果更換抗生素,但因95年10月14日 至95年10月17日使用Tapimycin 加Vancomycin藥物後,病人



並未發燒;95年10月17日停用藥物Tapimycin改用Flumarin 後,病人就出現發燒情形。
(4)、95年10月18日經與感染科醫師討論,95年10月18日仍改回 原藥物Tapimycin ,病人體溫才降下。本抗生素藥物之使用 過程都是有根據,亦符合全民健保藥品給付規定第10章10.1 .6(1-I,III)10.1.6(3) 及10.1.6(9),應屬合理用藥。(三)流水號11「宋陳壹妹住院使用抗生素Tapimycin 及空針特材 費等住院治療」部分:
1、原告向被告申報95年11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補報費用,經 被告核定「住院期間因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之醫療 費用總額18,351元,以不同意補付為由,予以核刪。2、病人於95年10月30日至95年11月19日住院,關於期間因注射 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住院治療醫療費用使用,病人95年10 月30日因有急性呼吸衰竭、慢性氣道阻塞、肺炎、慢性缺血 性心臟病、麻痺性腸阻塞、高血壓性心臟病等疾患入院,理 由說明如下:
依據Guidelines on antimicrobial therapy of pneumonia in adults in Taiwan ,revised 2006第282 頁內有敘述, 治療院內肺炎感染病人其藥物Tapimycin (piperacillin- tazobactam)之建議劑量為每6 小時4.5gm ;病人為一長期 住護理之家個案,此類病人一旦得到肺炎,據感染科醫師之 建議應選擇具有antipseudomonal activity之antibiotics ,如Tapimycin ,此病人腎臟功能於95年10月28日之Cr:1.2 mg/dl 應屬正常範圍(且Tapimycin 使用於95年10月28日開 始使用),所以使用劑量應屬合理,並無過量。(四)流水號12「吳彭綢妹住院使用抗生素Invanz及空針特材費」 部分:
1、原告向被告申報95年11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補報費用,經 被告核定「住院期間因注射抗生素Invanz藥品」之醫療費用 總額14,498元,以不同意補付為由,予以核刪。2、病人於95年10月13日至95年11月6 日,因有吸入食物或嘔吐 物所致之肺炎、胃腸道出血、泌尿道感染、腎水腫、腦內出 血、腦血管疾病後遺症、敗血症、胸(肋)膜炎積水等入院 ,95年10月13日因使用抗生素Invanz說明如下: 病人為一中風後臥床8 年之病例,95年10月1 日因尿道炎、 腸胃道出血住院治療,95年10月13日因突發呼吸困難,一度 心臟停止跳動,急救後轉入加護病房,發現左肺肺炎併塌陷 ,95年10月1 日至95年10月13日在病房使用抗生素cravit, 住進加護病房後因強烈懷疑是吸入性肺炎改用Flumarin;95 年10月16日,尿液與血液培養報告是較毒且抗藥性高之大腸



桿菌,根據培養報告選擇其中較有效之Invanz,經過感染科 醫師認可,培養報告中較前線又具有效用之藥是Gentamycin 、Amikin,但病人的腎功能不好,其肌酸酐值Cr:2.7mg/dl ,故不適合使用這方面對腎臟有害的藥品。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一)按「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保險人為審查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 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組成醫療服務審查 委員會;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申報醫療服務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 予支付不當部分之服務,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 .17、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醫 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 月、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 人得採抽樣方進行專業審查。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 樣及回推方式詳如附表二,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 樣則不回推。」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1 項、第52 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下稱醫 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5條、醫師法第12條前段及醫療服務審 查辦法第16條第1、2項所明定。
(二)原告所提訴訟標的均以新台幣「元」進行行政訴訟,惟醫療 費用之申請與給付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 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保險人應依前條 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 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 核付其費用。」暨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0條、第10條之1 規 定「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前項醫療服務 案件之核付、再議、爭議及行政爭訟之每點金額,以最近1 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計算,或依受理當月之浮動及非浮動預 估點值分別計算。惟若受理當月之預估點值未產出前,以最 近3 個月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之平均值計算。」「實施總 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其每 點支付金額之計算,以當季結束後第3 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 季及前未核定季別之醫療服務點數計算為原則。」,計算每 點支付金額後核付。原告訴訟標的應改以「醫療服務點數」 進行行政訴訟。惟若逕仍需以「元」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中 央健康保險局96年5 月2 日健保醫字第0960052284-B號函, 被告95年第4 季醫院總額結算後平均點值0.00000000乘以行



政訴訟總點數計算本次行政訴訟核付之金額,計算如下:58 ,319 (點 數)×0.00000000(當季結算後平均點值)=55, 793 元。
(三)被告對原告申請之醫療費用於初審與申復,如有核減意見, 均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醫令清單上 列出被告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
(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5年11月份住診補報費用案(流水號6 、 9 、11、12號),均經被告初核、申復專業審查醫師審查核 定,每案至少經過3 位或3 位以上專業審查醫師審查。被告 與爭審會專業審查醫師不予給付之理由如下:
1、流水號6(麥先):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項目名稱:A0000000CX Tapimycin 2.25gm/vial (Ⅰ)332A (申 報藥量過多,不符醫學常規/ 一般醫理或 慣用通則)。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用藥數量過多,應使用2.25gm即可 。
Ⅱ、項目名稱:3cc 空針
隨Tapimycin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病人腎功能異常,依使用Tapimycin之治療原則,應予減量 ,不應仍使用full dose故刪減26支。2、流水號9(梁邱勤妹):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項目名稱:A0000000CX Tapimycin 2.25gm/vial (Ⅰ)309A(適應症/種類/用量(劑量/天數等)不符該類別藥 品/特材給付通則規定)未依Blood culture 結果,更 改抗生素。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已使用vancomycin,同時未根據 Blood culture 結果,更改有效抗生素治療。 Ⅱ、項目名稱:3cc 空針
隨Tapimycin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Blood culture (95年10月13日作95年10月20日)結果出 來為K. pneumonia , 應 依其藥物敏感試驗結果來選擇抗生 素,Tapimycin 非藥物敏感試驗有效之抗生素,選擇使用



Tapimycin 違反醫療常規及健保抗生素使用規範。3、流水號11(宋陳壹妹):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項目名稱:A0000000CX Tapimycin 2.25gm/vial (Ⅰ)332A (申 報藥量過多,不符醫學常規/ 一般醫理或 慣用通則)。
(Ⅱ)不補付理由:使用劑量過高,臨床感染症狀並不需用 到如此較高劑量,同時ccr 不正常,亦避免使用高劑 量的Tapimycin 。
Ⅱ、項目名稱:3cc 空針
隨Tapimycin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依病人之臨床症狀,疾病嚴重度及病人之腎功能(BUN : 47,Cr:1.5)95 年11月7 日之異常,不應使用超過合理藥 劑量4.5gm IV q6h之Tapimycin ,不符合醫學常規。4、流水號12(吳彭綢妹):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項目名稱:Z000000000 Invanz (Ⅰ)309A (適 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不 符 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
(Ⅱ)不補付理由:未有culture 報告佐證,同時empiric Tx亦有時間上太快使用如此後線藥物。
Ⅱ、項目名稱:3cc空針
隨Invanz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95年10月16日病人之病況未有明顯改變,且未有培養報告 之藥物敏感試驗支持更改Invanz,故使用Invanz不符合抗生 素之適應症,臨床常規及抗生素使用規範。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由毛燕明變更為乙○○,並已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敍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依行政 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規定及司法院92年9 月17日院台廳行一字第23681 號令,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 並依同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三、健保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 辦理健保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機構締結健保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 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 ,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 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且為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 1 項之一般給付之訴,故醫事服務機構依健保法第5 條第1 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依法毋須經由 訴願,即得提起行政爭訟,司法院釋字第533 號解釋意旨參 照。
四、按「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保險人為審查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 ,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組成醫療服務審 查委員會;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健保法第51條第 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 醫療服務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 不當部分之服務,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17、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抽樣方式進行 專業審查。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回推方式詳如 附表2 ,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回推。」健 保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5條、第16條第1 、2 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再按「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 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醫師法第12條前段亦有明定。五、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申報95年11月份年9 月12日健保桃 醫院字第0965001487號函不予給付,向全送核之費用,經被 告審查,以原核定函復核定結果,有原核定、被告96年2 月 27日健保桃醫院字第0965000274號函日函、健保局醫療給付 住院診療費用給付清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 服務點數清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服務醫令 清單、病歷資料、被告住診醫療費用核定總表、被告住診醫 療費用核減明細表、審定書等件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為 可確認之事實。原告聲明雖為課予義務訴訟,但有關健保給 付,通說係屬公法契約,被告96年年9 月12日健保桃醫院字 第0965001487號函(不予給付之複核通知書),僅屬契約履 行內容之爭議,並非行政處分,亦無行政訴訟法第4 條訴願 先行程序之適用,自無撤銷「原處分、爭議審定」之可言, 原告真意應係提起「被告應給付原告所申報95年11月份遭核 刪(流水號6 、9 、11、12、56)之醫療費用」之給付訴訟



,本院爰依就其所提起之給付訴訟判決之。
乙、實體方面:
一、醫事服務機關必須要舉證證明保險人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 「錯誤」之程度,才可推翻保險人之審核結果: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 之規定,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又一般商業保險 制度之給付程序,係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先由保險人認定約 定之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並依個別保險契約決定是否及如何 理賠,因而保險人在事故認定及給付決定上,縱令受到保險 契約之限制,仍處於優勢或主導之地位。反觀健保制度因屬 於社會保險之一環,而其制度設計雖亦係從保險之觀點出發 ,惟在制度上其保險事故實際上是由被保險人自行認定,並 由於實際提供給付者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而不待保險人 之核定,即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先行提供醫療及藥品之給付 ,保險人無法掌控保險給付之過程,且負擔甚高之風險與責 任。因此在健保制度設計上,必須「透過對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之嚴格監督」,以強化保險人之角色功能。易言之,在健 保制度所具有之社會保險之特質下,人數眾多、需求各異之 被保險人既然在理論上及實務上,均難於受領保險給付時受 到保險人之掌控,則為求健全經營,乃被轉化成保險人對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掌控,即保險人透過數量較為有限的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的管理,以回復前開保險法律關係現實不對等 性,並進而抑制保險給付之不法與不當的需求,從而直接提 供健保給付之醫事服務機構,必須以嚴格之標準把守給付關 口,就「醫療行為確有必要」、「並非無效或過度治療」等 給付要件,醫事服務機構即應負嚴格之舉證責任。當保險人 審查醫師之專業意見與醫事服務機構不同時,醫事服務機構 必須要舉證證明保險人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之程 度,才可推翻保險人之審核結果,若保險人醫師之意見僅屬 「具爭議性」或「見人見智」,基於社會保險之特性,尚不 能謂保險人審核錯誤。
二、本件原告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錯誤」之 程度:
(一)流水號6 「麥先住院期間因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及 空針特材費等住院治療」部分:
1、原告理由
(1)原告向被告申報95年11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補報費 用,經被告核定「住院期間因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之醫療費用總額新台幣(下同)11,380元,以



不同意補付為由,予以核刪。
(2)麥先因有急性呼吸衰竭、敗血症、肺炎、腦內出血、 第2 型糖尿病、食道回流、胃腸道出血、本態性高血 壓、高血壓性心臟病於95年10月16日至95年11月13日 住院,因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說明如下:  Ⅰ、Tapimycin 藥物之使用劑量為每8 小時注射2.25gm 及每4 小時注射4.45gm,故每8 小時注射4.5gm 應 屬合理劑量。
Ⅱ、病人於加護病房住院初期,使用之抗生素例如: Rocephin、Vancomycin、cravit仍無法有效控制感 染,經感染科專科醫師評估建議以Tapimycin 藥物 較高劑量治療,經由此種治療病人於95年11月9 日 脫離呼吸器,95年11月10日即停止使用Tapimycin 藥物。
Ⅲ、病人使用Tapimycin 期間為95年10月30日至95年11 月10日,腎功能指標肌酸酐值Cr:1.7 mg/dl 至1. 6 mg/dl 至1.5m g/dl 至1.4 mg/dl 至1.2mg/dl, 病人的肌酸酐值比正常值(Cr﹕0.4 mg/dl ~1.4 mg/dl )稍高,當初病人有脫水現象,水分補充後 ,腎臟功能逐漸恢復,所以無須調整劑量。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初核:
 (Ⅰ)Ⅰ、A0000000CX Tapimycin 2.25gm/vial部分 A、332A(申報藥量過多,不符醫學常規/ 一般醫 理或慣用通則)。
B、3cc 空針部分:隨Tapimycin 核扣。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
用藥數量過多,應使用2.25gm即可。3cc 空針部分 :隨Tapimycin 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 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駁回。
3、本院之判斷:
病人腎功能異常,依使用Tapimycin 之治療原則,應予 減量,不應仍使用full dose 故刪減26支。本件原告尚 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錯誤」之程度。 原告聲請鑑定,並無必要。
(二)流水號9 「梁邱勤妹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及空針特 材費等住院治療」部分:




1、原告理由
(1)原告向被告申報95年11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補報費 用,經被告核定「住院期間因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之醫療費用總額14,090元,以不同意補付為由 ,予以核刪。
(2)病人(89歲)長期臥床,95年已作氣切造口術住進安 養中心,時常有進出醫院之病歷紀錄,95年10月4 日 至95年10月9 日因腸胃道出血及泌尿道感染住院治療 ,95年10月9 日家屬自行辦理出院,95年10月11日因 呼吸困難住進加護病房。病人95年10月11日至95年11 月7 日間住院治療,95年10月11日因有急性呼吸衰竭 、胸(肋)膜炎積水、併有末稍血管循環疾患之第2 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糖尿病、壞疽、褥瘡 、腎及輸尿管之疾患、下肢動脈栓塞及血栓症、敗血 症入院,因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等說明如下: Ⅰ、95年10月11日使用藥物Tapimycin 乃因95年10月4 日病人之尿液培養結果為綠膿桿菌,此次住院期間 95年10月11日之尿液培養報告亦相同培養出綠膿桿 菌,依培養結果治療使用Tapimycin 藥物,應屬合 理。
Ⅱ、95年10月13日使用藥物Tapimycin 第3 天,病人情 況轉劇,血壓下降,體溫上升,因感染情況未受到 較好控制,95年10月12日及95年10月13日的痰液檢 查報告有許多sputum smear G(+)Cocci (球菌 )菌種,其褥瘡非常嚴重,故選擇專門治療G (+ )Cocci (球菌)菌種的Vancomycin。 Ⅲ、95年10月17日繼續使用藥物Tapimycin 乃因95年10 月13日作的血液培養報告培養之菌種為K .P (克 雷氏桿菌),當天將Tapimycin 藥物停用進而改用 敏感性試驗(+)之藥物Flumarin,乃根據培養結 果更換抗生素,但因95年10月14日至95年10月17日 使用Tapimycin 加Vancomycin藥物後,病人並未發 燒;95年10月17日停用藥物Tapimycin 改用Flumar in後,病人就出現發燒情形。
Ⅳ、95年10月18日經與感染科醫師討論,95年10月18日 仍改回原藥物Tapimycin ,病人體溫才降下。本抗 生素藥物之使用過程都是有根據,亦符合全民健保 藥品給付規定第10章10.1 .6(1-I,III)10.1.6(3) 及10.1.6(9) ,應屬合理用藥。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初核:
(Ⅰ) 、項目名稱:A0000000CXTapimycin2.25gm/vial A、309A (適應症/ 種類/ 用量(劑量/ 天數等 ) 不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未
依Blood culture 結果,更改抗生素。 B、申復不補付理由:已使用vancomycin,同時 未根據Blood culture 結果,更改有效抗生 素治療。
(Ⅱ)、項目名稱:3cc 空針隨Tapimycin核扣。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 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
3、本院之判斷:
Blood culture (95年10月13日作95年10月20日)結果 出來為K. pneumonia ,應依其藥物敏感試驗結果來選擇 抗生素,Tapimycin 非藥物敏感試驗有效之抗生素,選 擇使用Tapimycin 違反醫療常規及健保抗生素使用規範 。本件原告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錯 誤」之程度。原告聲請鑑定,並無必要。
(三)流水號11「宋陳壹妹住院使用抗生素Tapimycin 及空針特 材費等住院治療」部分:
1、原告理由
(1)原告向被告申報95年11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補報費 用,經被告核定「住院期間因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之醫療
費用總額18,351元,以不同意補付為由,予以核刪。 (2)病人於95年10月30日至95年11月19日住院,關於期間 因注射抗生素Tapimycin 藥品住院治療醫療費用使用 ,病人95年10月30日因有急性呼吸衰竭、慢性氣道阻 塞、肺炎、慢性缺血性心臟病、麻痺性腸阻塞、高血 壓性心臟病等疾患入院,理由說明如下:依據
Guidelines on antimicrobial therapy of pneumonia in adults in Taiwan ,revised 2006第 282 頁內有敘述,治療院內肺炎感染病人其藥物 Tapimycin (piperacillin- tazobactam)之建議劑 量為每6 小時4.5gm ;病人為一長期住護理之家個案 ,此類病人一旦得到肺炎,據感染科醫師之建議應選 擇具有antipseudomonal activity之antibiotics , 如Tapimycin ,此病人腎臟功能於95年10月28日之



Cr:1.2 mg/dl應屬正常範圍(且Tapimycin 使用於95 年10月28日開始使用),所以使用劑量應屬合理,並 無過量。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初核:
(Ⅰ) 、項目名稱:A0000000CX Tapimycin 2.25gm/vial A、332A(申報藥量過多,不符醫學常規/ 一般 醫理或慣用通則)。
B、不補付理由:使用劑量過高,臨床感染症狀 並不需用到如此較高劑量,同時ccr 不正常
,亦避免使用高劑量的Tapimycin 。
(Ⅱ)、項目名稱:3cc 空針
隨Tapimycin核扣。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
(2)、爭議審定理由:
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 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
3、本院之判斷:
依病人之臨床症狀,疾病嚴重度及病人之腎功能(BUN :47,Cr:1.5 )95年11月7 日之異常,不應使用超過 合理藥劑量4.5gm IV q6h之Tapimycin ,不符合醫學常 規。本件原告尚未能舉證證明健保局醫師之審核已達「 錯誤」之程度。原告聲請鑑定,並無必要。
(四)流水號12「吳彭綢妹住院使用抗生素Invanz及空針特材費 」部分:
1、原告理由
(1)原告向被告申報95年11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住診補報費 用,經被告核定「住院期間因注射抗生素Invanz藥品 」之醫療費用總額14,498元,以不同意補付為由,予 以核刪。
(2)病人於95年10月13日至95年11月6 日,因有吸入食物 或嘔吐物所致之肺炎、胃腸道出血、泌尿道感染、腎 水腫、腦內出
血、腦血管疾病後遺症、敗血症、胸(肋)膜炎積水 等入院,95年10月13日因使用抗生素Invanz說明如下 :病人為一中風後臥床8 年之病例,95年10月1 日因 尿道炎、腸胃道出血住院治療,95年10月13日因突發 呼吸困難,一度心臟停止跳動,急救後轉入加護病房 ,發現左肺肺炎併塌陷,95年10月1 日至95年10月13



日在病房使用抗生素cravit,住進加護病房後因強烈 懷疑是吸入性肺炎改用Flumarin;95 年10 月16日, 尿液與血液培養報告是較毒且抗藥性高之大腸桿菌, 根據培養報告選擇其中較有效之Invanz,經過感染科 醫師認可,培養報告中較前線又具有效用之藥是 Gentamycin 、Amikin ,但病人的腎功能不好,其肌 酸酐值Cr:2.7mg/dl , 故不適合使用這方面對腎臟 有害的藥品。
2、被告理由
(1)、初核及申復審定理由:
Ⅰ、初核:
(Ⅰ)、項目名稱:Z000000000 Invanz A、309A(適應症/ 種類/ 用量( 劑量/ 天數等) 不符該類別藥品/ 特材給付通則規定)。
B、不補付理由:未有culture 報告佐證,同時 empiric Tx亦有時間上太快使用如此後線藥物 。
(Ⅱ)、項目名稱:3cc空針
隨Invanz核扣。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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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