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8年度,83號
TPEV,98,北補,83,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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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83號
原   告 聖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具狀補正其與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 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1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於起訴狀內具狀人處簽名或蓋 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 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 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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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