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8年度,9717號
TPEV,98,北簡,9717,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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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717號
原   告 建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源紡織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458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2,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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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源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