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五五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九五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桃園縣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九桃警局交字第D九A三二九四八九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存查聯內及同日序號一七七二四D號酒精濃度測試報表上偽造之「莊英民」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五十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FX —七0六號重型機車,行經桃園縣新屋鄉○○○路處,經桃園縣警察局高榮交通 小隊員警徐利榮攔檢盤查,詎其為避免被開單告發處罰,竟基於偽造文書之接續 犯意,冒用其友人莊英民名義,在桃園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舉發通知單為一式四份,以複寫方式同時製作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存 查聯)之被通知人欄處及酒精濃度測試值報表之被測人欄中,接續偽造「莊英民 」名義簽名,以示收受該告發通知單,並再交還交通員警徐利榮收執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莊英民及監理機關對交通違規事件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莊英民收悉催 繳通知不服申訴後,始查悉上情。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三、桃園縣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九桃警局交字第D九A三二九四八九號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存查聯內及同日序 號一七七二四D號酒精濃度測試報表上偽造之「莊英民」署押共五枚,均係被告 所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李雅怡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