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五一七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唐全中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捌佰陸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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