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海商小字,97年度,18號
TPEV,97,北海商小,18,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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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凌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乙○○
被   告 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蕭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8號給付運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187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3月間委託原告承運自德國漢諾 威海運(2008年德國漢諾威電腦展/CeBIT 2008 Hannover) 至台灣之參展貨物一批,處理運輸貨物之費用共計新台幣( 以下同)50,187元(內含德國漢堡至台灣海運運輸費用、歐 陸海運攤位至港口費用、台灣海運進口費用等),依約被告 應於97年5月5日前如數支付上開費用,但迄今仍未支付,爰 依承攬運送契約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即德國海運至台灣之進口小提單、德國海運至台灣之出口 Invoice、Packing List、德國海運至台灣之進口報關單各1 件、德國海運進口台灣之帳單即收據、發票等)為證。被告 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非依公示送達通知,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主張為事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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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