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539號
TCEV,98,中補,539,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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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39號
原   告 磐石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益展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上益展業有限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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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益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