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39號
原 告 磐石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益展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上益展業有限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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