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529號
TCEV,98,中補,529,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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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2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700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被告允和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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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