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463號
TCEV,98,中補,463,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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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63號
原   告 橋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667元,應
   繳裁判費26,5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04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台昌營造有限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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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橋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