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427號
TCEV,98,中補,427,200903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2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九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九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