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即高新機械商行
送達代收人 李美惠
右原告與被告兆倡工業有限公司間除去妨礙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肆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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