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98年度,29號
TCEV,98,中勞簡,29,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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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具狀陳報訴狀聲明欄第2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部分,原告因該項證明書所受客觀利益之價額為何?
二、請提出原告97年9、12月及98年2月等3個月之薪資明細資料
  。
三、請具狀說明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制度於民國94年7月係選擇新
  制或舊制?
四、請提出被告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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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