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7年度,4678號
TCEV,97,中簡,4678,2009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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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678號
上 訴 人 鉅塘龍門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戶)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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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塘龍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