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98年度,35號
CPEV,98,竹北簡,35,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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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北簡字第35號
原   告 集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厲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 000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原告減縮利息起算日為 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是上開訴之變更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自應准 許,合先敘明。
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12月間起陸續委託原告安裝電話網路監 視門禁及影視對講機追加安裝工程,總工程款為548,440 元, 原告並於同年12中旬已全部完工,期間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請款 ,惟被告遲遲不願給付,最後雙方於97年8 月6 日達成協議, 即被告同意於同年8 月25日前開立35萬元之支票,然被告並未 如期履行承諾,造成原告公司財務上之損失,故爰依兩造間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以:
兩造經過議價後達成之金額確實為35萬元,但被告目前在紓困 ,僅同意支付20萬元,並分3期給付。又機器使用不後順,常 當機,希望原告能夠拆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12月間起陸續委託原告安裝電話網路監 視門禁及影視對講機追加安裝工程,總工程款為548,440 元, 原告並於同年12中旬已全部完工,期間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請款 ,嗣兩造於97年8 月6 日達成協議,被告同意於同年8 月25日



前開立35萬元之支票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統一 發票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㈡被告雖抗辯:該機器使用不後順,常當機,希望原告能夠拆機 等語,然查,系爭設備安置後,雖有多次故障,惟原告均已依 被告通知到場維修而加以排除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 告之服務單附卷可稽,且觀之服務單上所載之故障原因,或屬 輕微之故障原因原告可即時修復如因延長線故障,或屬供電電 壓不穩而非屬原告之責任所造成者,如因電壓不穩導致變電器 故障等,且前揭故障發生後,原告亦均到場維修而加以排除, 因此,被告自不得執前揭故障原因作為其拒絕付款之抗辯。至 被告請求原告將系爭設備拆回,既為原告所不同意,被告執此 作為拒絕付款之理由,亦屬無據。
㈢從而,原告基於兩造所簽訂之系爭設備安裝工程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款35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 定訴訟費用額。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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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厲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