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金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2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毛彥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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