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四六號
原 告 慈源健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連竑企業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得延展辯論之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九日,向原告購買蒟蒻茶 屋、優格蒟蒻茶屋及羊肉爐等產品,共計新台幣三十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九元,被 告買受後竟未付分文,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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