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5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美
樺即陳美錡即陳碧珠即孫陳碧珠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0,769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
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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