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儀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太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8年2月18日
本院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98年2月18日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公司所在地原係新竹市,但早已遷移 至台北市○○○路○段181號7樓之2,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提出經 濟部公司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為證,本件裁定移轉由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尚屬有誤等語。
二、經核被告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路○段181號7樓之2,有 抗告人所提上開資料可稽。是本件原告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 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