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車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8年度,1041號
PCEV,98,板小,1041,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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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1041號
原   告 吉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1041號請求給付租車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捌佰零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陸仟捌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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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