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712號
TPAA,98,裁,712,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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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712號
抗 告 人 譽誌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
28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此觀行政訴訟法第 4條之規定即明。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行政訴訟,其 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次按訴願之提起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 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願逾法定期間,即非合法,其 復提起撤銷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本件抗告人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5日 收受相對人96年12月17日基普復二六字第0961002637號復查 決定書(處分書),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其提起訴願 期間自96年12月26日起,因抗告人設臺北市,無需扣除在途 期間,算至97年1月24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97年6月24日 始提起訴願,有收文戳可按,已逾法定期間,其復提起撤銷 訴訟,原裁定以其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依上開規定及說 明,核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被處分人逾期提 起行政救濟時,行政機關如發現處分錯誤,得主動撤銷。本 案逾時提起行政救濟係肇因於海關之錯誤處分,致使請求核 退溢壓海關之行政程序延誤,此時效制度問題與人民權利義 務有重大關係,亦與公益有關,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經核上 開抗告意旨無從認抗告人訴願未逾期,其抗告難認有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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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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