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679號
TPAA,98,裁,679,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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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呂財益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
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 同法第243條第2項規定,判決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為當然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 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原審判決有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有具體之指摘 ,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 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 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違背法令情形不相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又原審判決 如已明確說明其適用法律之見解,並就當事人主張之法律見 解,說明其不採之理由,且原判決所採見解與司法院解釋、 本院判例及通說見解均無牴觸者,當事人如仍堅持其於原審 主張之歧異見解作為上訴理由,即與所謂原判決「違背法令 」之情形並不相當,要難謂為適法之上訴理由。二、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1年9月17日委由大順報關行向被上 訴人申報自泰國進口LCD MONITOR貨物乙批(進口報單號碼 :第AW/91/4860/5032號),其中第1項至第3項原申報貨名 為L17AX LCD MONITOR "EXCLUDE OF AUDIO & VIDEO",報列 進口稅則第8471.60.90號,稅率0%(下稱系爭貨物)。經被 上訴人稽核結果,實到來貨為L17AX LCD MONITOR "INCLUDE OF AUDIO & VIDEO",為彩色影像監視器,應歸列稅則第852



8.21.90號,稅率14%,貨物稅率13%,因認上訴人有虛報進 口貨物名稱規格,逃漏進口稅款之違章行為,依據海關緝私 條例第37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 及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以94年5月25日094年第00 000000號處分書,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新臺幣(下同)2,08 3,560元(包括進口稅963,941元、貨物稅1,024,401元、營 業稅99,218元),並處上訴人所漏關稅額963,941元2倍之罰 鍰計1,927,882元、所漏貨物稅額5倍之罰鍰計5,102,000元 (計至百元止)及所漏營業稅額2.5倍之罰鍰計248,000元( 計至百元止)。上訴人不服,以"EXCLUDE OF AUDIO &VIDEO "具有排除電視影音之涵意,系爭彩色電腦顯示器無法供接 收電視之用,不具AUDIO功能,VIDEO僅有劣質影像,非在PC 架構及WINDOWS作業系統啟動下,AUDIO & VIDEO均無法正常 顯示,上訴人原申報貨名"EXCLUDE OF AUDIO & VIDEO "之 涵意與實際來貨所具之功能用途相符,並未虛報貨物名稱, 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第8471.60.90號云云,申請復查。經被 上訴人以94年11月24日基普復二核字第0941015972號復查決 定,將原處分關於追徵所漏進口稅款部分變更為1,012,143 元(包括進口稅963,941元、營業稅48,202元);處所漏營 業稅額2.5倍之罰鍰部分變更為處2倍之罰鍰計96,400元;處 貨物稅罰鍰部分撤銷;其餘復查駁回。上訴人仍不服,循序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提起上訴。
三、上訴意旨雖主張:㈠系爭貨物係將自動資料處理機處理後之 資料以圖形呈現之顯示單元,須於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 處理單元所傳送之訊號後,在電腦WINDOWS系統底下操作始 能正常顯示,並未裝有影像放大器及涵蓋(分離)R、G及B 信號之解碼裝置,無直接播放電視影像訊號之功能,並不該 當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下稱HS註解)中文版第8528 節所揭電視接收機(包括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之構成 要件。又系爭貨物之產品規格經實際檢測,並不具備音頻電 路;而其解析度為1280×1024Hz,點距僅為0.264(H)×0. 264(V)公釐;水平掃瞄頻率為80KHz,垂直掃瞄頻率則為 75KHz,大於第8528節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瞄頻率(15.6或 15.7KHz);系爭產品雖具DVI等端子,惟此僅屬額外附加之 功能,且其不具備音頻電路,以及映像點、聚光度、頻帶寬 及水平掃描頻率等,皆與上開HS註解中文版所列第8471節與 8528節之區別關於影像監視器之規格要件不同,核屬第8471 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再者,縱LCD MONITOR 具有DVI端子,亦未因此具備音頻電路,而應依HS註解中文 版第8471節(D)分別進口之單元關於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



單元與第8528節關於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之區別要件, 歸屬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原判決對於 被上訴人逕自認定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12.90號 為可採,未於理由項下敘明其心證及法律上之意見,自有判 決適用法規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㈡依據駐歐盟兼比利時 代表處經濟組94年12月29日比貿字第09400007330號函、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94年12月23日經標三字第09400133870號函 及基隆關稅局95年2月15日基預字第0116號函之內容可知, 具有DVI端子之液晶顯示器係於94年底之後,始應歸列稅則 第8528節,是系爭貨物係上訴人於91年9月進口,縱其均具 DVI端子,亦無庸歸列稅則第8528節。原判決未說明不採上 訴人此一重要攻擊防禦方法之理由,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 法等語。
四、惟查原判決理由已敍明:㈠系爭貨物依上訴人所提94年6月 23日昕財字623號復查申請書理由二、五所稱:「經查申請 人進口該批彩色電腦顯示器不具AUDIO功能,VIDEO僅有劣質 影像...非在PC架構及WINDOWS作業系統啟動下,AUDIO&V IDEO均無法正常顯示,亦即...單機操作無法正常顯示AU DIO & VIDEO功能...」「系案貨品進口當時所具功能: ...⒉所具AV端子係供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作異類上網用. ..⒋只提供DSC(數位相機、數位錄影機)所要用之V功能 。⒌播放DVD只有劣質影像且沒有聲音(即無A功能)..」 等節,明顯與H.S.註釋中文版第1165~1166頁詮釋稅則第84 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所強調「僅能接收自動資料 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之規範不符。反而其若 干功能與該註釋第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之顯像監視器利 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產生 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功能類似。依據上 述稅則第8471節與第8528節之區分要件所述,系爭貨物之稅 則歸列應屬第8528節,至為明確。㈡次查,經被上訴人審視 上訴人公司副總經理陳雪帆於92年4月18日接受被上訴人訪 談時所稱「...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各種型 號...惟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AV、S端子(其中AV端子 僅有VIDEO接收功能無AUDIO接收功能),可接TV CONTROL( CONTROL 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 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據此,系爭貨物17DT型號產品之功 能與稅則第8471節「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 所傳遞訊號」的釋義明顯不同。又據「H.S.註釋中文版第10 33~1034頁第八十四章章註5.-(E)機器內裝有自動資料處 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結合者,除能達成資料處理外之某



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節,如無適當之節 可歸列者,則歸入剩餘節。」如陳雪帆於前揭訪談時所言, 17DT型號產品除能達成資料處理外,其尚具有DVI、AV、S端 子用以接受影音訊號源,因此就其特定功能歸列稅則第8528 節下顯像監視器乃事所當然。又系爭貨物既具有DVI、AV、S -VIDEO視頻輸入端子,係多功能影像顯示器,依H.S.註解既 為第8471節所排除適用,且被上訴人92年4月1日(92)基預字 第0121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亦以:「(來貨數位 影像顯示器)除能接收一般電腦視頻影像處理系統(VGA) 外,尚有NTSC信號功能(Video Input),依HS註解之詮釋 ,宜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8528.21.90.00-3號」自宜依其所 具功能根據稅則分類準則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㈢ 依前開談話紀錄內容及上訴人所提型錄顯示,17DT型號產品 有DVI、AV、S端子及其他機種17DX、17ES、17EP均具有DVI (數位視訊介面,Digital Visual Interface之簡稱)端子 ,且其LCD MONITOR之解析度又符合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 )解析度之規範,以上種種顯然均符合上述關於彩色液晶監 視器歸類之規範,故系爭貨物依其所具備之產品功能顯示, 核屬稅則8528節,被上訴人予以改列並無不合。㈣另依前述 談話紀錄內容、上訴人訴願書附件證3產品說明書,及證4所 攝圖片,可證明系爭貨物具有DVI、AV、S-VIDEO端子,故系 爭貨物按稅則第8528節課稅,並無不合,上訴人辯稱系爭貨 物有部分機種並不具有V端子及S-VIDEO端子,其僅能接受自 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電腦)所傳送之信號,被上 訴人認定所有機種均應改列8528節,與事實不符云云,要不 足採。㈤至系爭貨物雖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不具有TV TUNER 裝置,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被上訴人爰撤銷 貨物稅部分處分,惟此與稅則號別之核定究為二事,自不影 響被上訴人就系爭貨物稅則號別之核定。㈥上訴人進口貨物 依法有誠實申報之義務,其明知系爭貨物具有DVI端子,即 應據實記載明確揭露,竟未載明而泛以L17AX LCD MONITOR 申報,且註明"EXCLUDE OF AUDIO & VIDEO",縱無故意,難 謂無過失,自不能主張免責等語,足見原審判決已詳細說明 其適用法律之見解,並就上訴人主張之法律見解,逐一論述 其不採之理由,顯無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且 被上訴人係依職權適用進口稅則,將系爭貨物更正歸列為稅 則第8528.21.90號,並非依據駐歐盟兼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94年12月29日比貿字第09400007330號函、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94年12月23日經標三字第09400133870號函及基隆關稅局 95年2月15日基預字第0116號函示意旨作成該處分,自不生



將行政函釋溯及既往適用之問題。上訴意旨無非堅持其於原 審主張之歧異見解,就原審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 不當,並就原判決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核與所謂判決「 違背法令」之情形並不相當,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 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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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