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8年度,5號
IPCA,98,行專訴,5,2009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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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
原   告 甲○ ○○○○(C
原   告 銳璽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原   告 歐特產品公司(Ultra Products, Inc.)
代 表 人 甲○ ○○○○(C
共   同 何愛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陳正和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3年2月20日以「電 源供應器的電源輸出接頭」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 (申請書記載創作人為劉漢隆) ,經被告編為第93202437號 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3980 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等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 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6 月6 日以(97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7202923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 部97年11月12日經訴字第097061155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 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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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特產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