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7年度,80號
IPCA,97,行專訴,80,2009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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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0號
原   告 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七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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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