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更(一)字,98年度,1號
IPCM,98,刑智上更(一),1,20090326,1

1/2頁 下一頁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
字第983 號,中華民國92年8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3853 號),提起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廈門新娘」連續劇之著作財產權,為中國電視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電視公司)、天寅有限公司( 下稱天寅公司)所享有,「陳百祥粵語專輯」音樂著作為不 詳之人所發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 重製,且明知光碟片上之來源識別碼,即以「IFPI」再加上 四個數字或英文字母所組成之編碼,係國際唱片業協會為防 止非法重製所發展之一種識別光碟壓製工廠,以便追蹤之辨 識系統,後四碼業者須向荷蘭飛利浦公司申請,並經獲准授 權後,方得在其生產之光碟片刻製使用該編碼。詎甲○○竟 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87年間委由不詳之 人將「陳百祥粵語專輯」音樂著作非法重製為CD-R型式之母 源,再將該母源製成刻版(即母版),並未經向荷蘭飛利浦 公司申請核准使用即於刻版偽刻「IFPI B260 」識別碼(即 母版碼)之後,於87年底交由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昌華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昌華公司,營業項目包含光碟片壓製,工廠設 於臺北縣新莊市○○○路3 號3 樓之9 )之負責人丁○○、 廠務戊○○,由丁○○、戊○○提供偽刻有「IFPI J028 」



識別碼(即模具碼)之刻版支撐體後,將上開偽造之編碼模 具交由昌華公司不知情之工人,射出成型光碟,於光碟外、 內環同時偽刻「IFPI B260 」、「IFPI J028 」之識別碼而 射出製造,非法重製數量不詳之「陳百祥粵語專輯」CD光 碟音樂著作。甲○○、丁○○、戊○○復基於共同概括犯意 聯絡,由甲○○先於88年3 月2 日至中視文化公司購買「廈 門新娘」連續劇一套共45集(VHS 錄影帶),而委由不詳之 人非法重製為CD-R型式之母源後,將該母源交予有共同意圖 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 絡之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基公司,營業項目包含 代客刻製母版,工廠設於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306 號) 之業務專員乙○○,由乙○○利用不知情之恩基公司員工, 在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306 號之工廠內製成刻版( 即母版)計28片,再由乙○○將前開母源併同母版交予與甲 ○○、丁○○、戊○○有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偽造準私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之昌華 公司行銷經理己○○,未經向荷蘭飛利浦公司申請核准使用 識別碼,由丁○○、己○○、戊○○(其三人業經另案判處 罪刑確定)提供偽刻有「IFPI J028 」識別碼之刻版支撐體 ,交由昌華公司不知情之射出成型機操作員辛○○、壬○○ 、癸○○,及亦不知情之網版印刷工人子○○、丑○○、寅 ○○,射出成型光碟,於非法重製壓製「廈門新娘」第1集 至第12集之影音光碟時,於光碟內環同時偽刻「IFPI J028 」之識別碼而射出製造,共計六萬片;另第13集至第28 集 則因刻版支撐體發生部分損害,乃由己○○於88年5 月11日 指示射出成型機操作工人辛○○以未刻IFPI碼之刻版支撐體 繼續射出製造,共計八萬片。連續偽造上開依特約足以表示 業經合法授權有來源識別用意之準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國際 唱片業協會及其設於我國之分支機構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 流基金會就該識別碼查核之正確性。嗣於88年5 月19日上午 ,甲○○直接通知及透過李增江(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指示 己○○將該批非法重製之「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之包裝紙 箱外偽載「電機材料」及收貨人為「尚興汽車修理廠」字樣 ,以避免查緝,於88年5 月20日由戊○○僱用不知情之臺北 縣新莊市「一頂汽車貨運行」卡車司機盧玉龍載往基隆港委 由「金鴻輪」船裝櫃運往福建省金門縣,88年5 月21日下午 「金鴻輪」航至金門縣料羅灣時,由甲○○委託不知情之辰 ○○再委託亦不知情之黃吉慶僱請不知情之司機蔡顯金前往 領貨時,為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人員當場查獲 ,並扣得該非法重製之「廈門新娘」盜版光碟共計94箱總數



14萬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同日隨即由法務部調查 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人員依法搜索昌華公司位於臺北縣新 莊市○○○ 路3 號3 樓之9 之工廠(起訴書誤繕為4 樓之8 辦公室)內,當場查扣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十所示等物。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 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 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 159 條之1 、第159 條之2 、第195 條之5 定有明文。二、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己○○、庚○○於調查局警詢陳述,係 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固為傳聞證據,惟已 經原審以證人訊問予被告及辯護人詰問機會(見原審卷第50 至63頁、第77至88頁),並經命具結在卷(見同上揭卷第66 頁、第89、90頁),已經補正警詢陳述之憑信性,雖庚○○ 於原審改稱恩基公司未刻製母版云云,與其警詢陳述有異, 惟衡諸同案被告己○○於警詢陳述及原審一致證稱係甲○○ 囑託乙○○刻製母版等情,即被告乙○○亦於本院坦承有刻 製母版情事(見本院卷第68、78頁審理筆錄),均與其餘證 人陳述一致,故被告己○○、庚○○於調查局警詢陳述乃與 事實相符,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者,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自得為證 據。被告乙○○之辯護人稱證人即同案被告己○○、庚○○ 於調查局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自非可採。三、另本件其餘證人及同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雖屬傳 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均與事實相符,亦無非法 取供情形,認為適合作為證據,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承委託乙○○、己○○等人非 法重製「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惟辯稱未要求於光碟片偽 造IFPI識別碼,「陳百祥粵語專輯」CD音樂著作亦為他人 交與丁○○重製,與伊無涉等語;上訴人即被告乙○○亦坦 承非法重製「廈門新娘」影音光碟母版,惟辯稱伊未於「廈 門新娘」影音光碟母版偽刻「IFPI B026」 識別碼等語。二、經查:
㈠「廈門新娘」連續劇共45集,係中國電視公司於81年5 月15 日出資委由天寅公司製作,於中視頻道播出,互約該節目除 中國大陸之版權外,其他電視播映權、衛星直播播映權、有 線電視播映權及海外版權、家庭錄影帶版權及與節目有關之 附屬權益在內,均屬中國電視公司所有,此有合約書附卷可 稽(見88年他字第1338號卷第4 頁、第5 頁),是「廈門新 娘」連續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屬中國電視公司及天寅有 限公司所有堪予認定。上開視聽著作並未授權昌華公司或其 他公司重製或發行等情,亦據中國電視公司業務組長陳國煌 、天寅公司之負責人丙○○指訴明確(見88年偵字第20657 號卷第90頁)。
㈡「陳百祥粵語專輯」音樂光碟計125 片(扣押清冊編號046 ,見偵字第20657 號卷第98頁至第97頁),經國際IFPI總會 在台工作人員協助辨識結果,該光碟片名陳百祥粵語專輯, 每片均十六首歌曲,內容為廣東歌曲、陳百祥之專輯,光碟 內環外圈刻有「IFPIB260」、內圈刻有「IFPI J028 」識別 碼(見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102號卷209 頁勘驗筆 錄),經告訴代理人會勘,均無侵犯所代理著作權人之著作 權,亦無證據證明侵犯何人之歌曲著作權。「廈門新娘」第 1 至12集光碟片(扣押清冊編號095 )則僅內圈刻有「IFPI J028」識別碼,外圈並無「IFPI B260 」識別碼(見同上卷 第203 至207 頁勘驗筆錄)。故被告辯稱並未於「廈門新娘 」影音光碟母版上偽刻「IFPI B260 」識別碼,應屬可採。 ㈢「IFPI」之字樣為國際唱片業協會所有之服務標章,於IFPI 後之四位英文字母或數字則係荷蘭飛利浦公司發給光碟製造 商之識別碼,光碟片上所謂來源識別碼(Source Identific ation Code,簡稱SIDCODE ),係國際唱片業者有鑑於盜版 光碟日益猖獗,乃由國際唱片業協會與荷蘭飛利浦公司研究 合作發展一種確保壓製光碟之安全性與合法性之辨識系統, 藉由此標示於光碟本體內圈之識別系統,可識別該光碟產品 之壓製工廠,以便日後追蹤查核光碟壓製工廠及其產品。又 「SIDCODE 」之組成,係由前四碼─四個IFPI字母或服務標



章,再加上後四碼─四個英文字母或數字,而構成一組完整 之「SIDCODE 」,此整組「SIDCODE 」雖均標識在光碟之內 環,但仍有內圈及外圈兩組,外圈者來自刻版(即母版), 而內圈者則係該生產工廠於取得授權後,要求出售光碟射出 成型機之原廠,將其編碼刻印在該機器之MIRROR上,故合法 光碟上應含有二種IFPI碼,其中靠近光碟中心者為射出機( 或模具機)所有之IFPI碼,另外一個則為刻版機所有之IFPI 碼(一律以英文字母大寫L 為開頭),亦即刻版機及模具機 均有其IFPI碼,業據證人即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 法務主任何存忠於警訊中證述明確,復有國際唱片業協會IF PI服務標章註冊證(見88年偵字第20657 號卷第80頁至第83 頁)附卷足憑,是故來源識別碼(SIDCODE )IFPI碼非經授 權不得擅自使用。本案使用於「陳百祥粵語專輯」音樂光碟 片之SIDCODE 「IFPI B026 」、「IFPI J028 」及「廈門新 娘」影音光碟片之SIDCODE 「IFPI J028 」並未取得國際唱 片業協會授權,且其光碟射出成型機並未有荷蘭飛利浦公司 合法授權之IFPI碼,此為同案被告己○○、丁○○、戊○○ 三人及證人簡金火、辛○○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 作組調查中供明無訛,而本件昌華公司生產製造之「廈門新 娘」影音光碟片與一般合法廠商不同,其內環內圈之IFPIJ0 28識別碼均與其他以正版射出成型之字體左右倒印相反,且 刻痕於光碟片之正面可明顯觸摸出來,此均與卷附供比對之 正版光碟不同,並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88年偵字第2065 7 號卷第121 頁),再其刻版機所有之IFPI碼為英文字母大 寫J 開頭,與合法光碟一律以英文字母大寫L 為開頭,亦有 不符;而昌華公司確有偽刻「IFPI J028 」於刻版支撐體之 情,亦據同案被告己○○、丁○○、戊○○三人於偵查中供 承在卷,且上開「J028」、「B260」均係偽編之情,亦據證 人何存忠於警詢供述明確(見88年偵字第20657 號卷第78 頁);此外,復有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所出具向 IFPI亞太辦事處查詢之回函(見88年偵字第20657 號卷第81 頁)附卷足資佐證。
㈣同案被告己○○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此次你用印有『 尚興汽車修理廠』及『電機材料』字樣之紙箱包裝『廈門新 娘』盜版光碟由基隆港運往金門,顯然係協助大陸客戶邱先 生將該批光碟順利通過海關檢查,以成功走私大陸,你做何 解釋?)邱先生連繫丁○○這次包裝用紙箱之尺寸,後來邱 先生再打電話告訴我外觀要以何種字樣印刷,我再向丁○○ 報告,丁○○再叫戊○○去訂製。」、「(你接受邱先生之 下單生產,代工價格每片CD費用若干?)新臺幣六塊半。」



、「(貴公司有關「廈門新娘」之網版係如何製作?)製作 網版用之分色片係由邱先生寄給我們,印刷員工再根據分色 片做成網版。」、「(貴公司所生產「廈門新娘」用之刻版 來源為何?成品交貨後,刻版如何處理?)邱先生委託綽號 「小陳」之男子代為刻版,再交付給本公司,做完成品之後 ,我們也會依客戶要求隨貨將刻版還給客戶。」(見88年偵 字第20657 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根據88年5 月22日 你供述,用以射出14萬片『廈門新娘』盜版VCD 所需之刻版 〈STAMPER 或稱母版〉係由綽號為『小陳』之男子所提供的 ,請你詳述『小陳』係為何人?)『小陳』係恩基公司之業 務,當時其本名並不清楚,但其持用之大哥大門號為000000 0000,我均是以此門號與小陳連絡。」、「因為『廈門新娘 』下單的關係,大陸客戶『邱先生』將乙○○之行動電話00 00000000給我,並表示他(指邱先生)有委託乙○○代為製 作『廈門新娘』共28片刻版,等乙○○完成刻版後會交給我 們昌華公司射出,因此才結識乙○○。」、「(有關『廈門 新娘』刻版乙事,除了你與乙○○外,尚曾與恩基公司何人 接觸?)主要都是與乙○○接觸,但其中有一次乙○○曾告 訴我倘若他不在,可與該公司員工『小蔡』連絡,並將『小 蔡』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給我,我也與恩基公司『小 蔡』接觸過二次。」、「這二次接觸純粹都是因為乙○○不 在,才找上庚○○。第一次碰面是在新台五線東帝士大樓之 某家炸雞店,另外一次則在民權西路與承德路路口附近。其 中一次是因為『廈門新娘』VCD 第21集(版號:IS RCCN -A 00-00-0000-ONG21)之刻版壞掉,要將母源(SOURCE)交予 乙○○重刻,因為乙○○不在,才由庚○○代為轉交,而另 一次我則記不清楚了,只知道也是交給庚○○東西。」、「 (『廈門新娘』盜版VCD 之母源係由何人提供?)均是由『 邱先生』交予恩基公司乙○○直接完成刻版,而母源是一種 CD-R之型式。」、「邱先生即甲○○甲○○早在我進入昌 華公司工作時,早已與昌華公司有業務往來,昌華公司董事 長簡聰明也與甲○○熟識。」、「(乙○○如何將已完成之 刻版交付予你?)甲○○直接將母源交由乙○○刻版,乙○ ○再將已完成之刻版分批以快遞方式寄到昌華公司,總共28 片。」、「因為刻版要與母源內容再做確認,因此刻版做好 之後,乙○○會將已完成之刻版及母源一併以快遞寄到昌華 公司。」、「甲○○只告訴我,他會將『廈門新娘』母源CD -R交給他在大陸認識之恩基公司『小陳』,並將『小陳』之 行動電話0000000000給我,表示『刻版』部分他會直接找『 小陳』那邊做。」、「(〈提示:88年5 月1 日昌華公司電



話0000000000通訊監察報告影本乙份〉第一項中你與『邱先 生』之對話內容中,『邱先生』係何人?內容所提之『23片 』、『5 片』係指何物?『小陳』係何人?『他現在給我23 片啦』之『他』為何人?)『邱先生』即大陸客戶甲○○; 內容中所提之『23片』及『5 片』都是指『廈門新娘』之已 完成的刻版;『小陳』指的是恩基公司乙○○;而最後的『 他』也是指乙○○。」、「(你如何確認甲○○將刻版交予 恩基公司製作?)因為乙○○是恩基公司多年之業務,且有 一次在與乙○○對話中,乙○○曾向我表示因為他們公司趕 不出來所以要將交件時間延至晚間,另外每次乙○○將刻版 及母源寄出時,均會主動打電話告知我,因此我可以確定在 恩基公司內刻的。」、「我只知道乙○○是負責業務的,接 單後交予他們公司何人生產我並不清楚。另外如前述提示譯 文中第五頁,我曾經委託庚○○幫我在他們公司內找一下『 廈門新娘』21集之工單及母源版號及有一次我曾經打到恩基 公司電話找過庚○○,因此我可以肯定乙○○所寄交予昌華 公司之『廈門新娘』刻版係在恩基公司所生產的。」(見89 年他字第8 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於偵查中亦供稱:「( 扣案廈門新娘何人訂購?)甲○○訂購。」(見88年偵字第 20657 號卷第60頁反面)、「(有無見過邱先生?)有,他 到公司付款,是他之前和公司的交易,也就是在場之甲○○ 。」、「(是否在場甲○○訂廈門新娘?)是。」(見88年 偵字第20657 號卷第93頁、第95頁反面)、「(與你交易的 大陸商人是否在場之邱某?如何確認?)因他之前有跟昌華 公司連繫,有來昌華公司。」(見89年他字第8 號卷第11頁 )、「(母源由何人提供?)確實是甲○○打電話通知我, 他會直接刻成STAMPER 寄給我們公司,而我接這生意是丁○ ○交待,他並給我電話,我就打到大陸找邱某,本來說30幾 片,後來變成28片,當初都是承諾會刻成STAMPE R再交給我 們,後來也是乙○○將母源及刻版一起寄給我們。」、「( 為何譯文中蔡某是向你拿回母源?)因為第一次已刻好交給 我們後,我們射出時掉了壞掉,再補刻。」(見89年偵字第 13853 號卷第39頁反面、第40頁)、「(編號21補刻之刻版 有無再寄給你們?)是乙○○寄的。」、「(補刻之STAMPE R 是否乙○○寄?)是。」(見89年偵字第13853 號卷第41 頁反面、第42頁);同案被告己○○於原審復供稱:「…因 為之前乙○○有寄母版過來公司,這就是甲○○的東西,因 此知道乙○○那邊有在刻板…。」(見原審卷第55頁)、「 我想起來了,在案發前我見過甲○○二次,一次是我在面試 的時候,那是甲○○來公司看廈門新娘製作情形。」、「乙



○○有寄『廈門新娘』的母版到昌華公司,〈後改稱〉我知 道有人寄廈門新娘的母版到昌華公司,是誰寄的我不清楚, 證人戊○○跟我說母版在機器上掉下來壞掉,因為我有車子 ,他叫我拿去給乙○○,我先打電話問乙○○人在哪裡,乙 ○○說他會找壹個小蔡的人在那裡跟我會合,後來我拿壞掉 的母版送去東方科學園區的一家炸雞店給小蔡。」、「(你 確定拿的是母版嗎?)依重量、外型我認為是母版,且是廈 門新娘的母版…。」、「(在譯文所示小陳刻壞的母版是在 講什麼事情?)就是這件事。」(見原審卷第82頁至第84頁 );同案被告丁○○於調查中供稱:「(昌華公司目前所擁 有之光碟射出機是否經由荷蘭飛利浦公司核准授權並取得合 法之IFPI碼?)目前已向荷蘭菲利浦公司申請中,但因評估 要繳交給荷蘭菲利浦公司之權利金數目龐大,划不來,因而 未獲核准。」、「(88年5 月21日本局人員於金門查獲貴公 司所生產製造之『廈門新娘』盜版CD〈VCD 〉,是由何人接 單、生產?)是由本公司業務己○○接受客戶大陸邱先生下 單,由廠務戊○○及操作工人生產射出製造。」(見88年偵 字第20657 號卷第7 頁反面、第8 頁)、「(扣押物編號04 6 之非法光碟,上面內圈有IFPI J028之刻字,外圈則有IFPI B260之字樣,其來源為何?)因為這些片子均是由大陸客戶 邱先生所下單生產的,IFPI J028 係由邱先生要我們在射出 時打上該編號,我們才配合他的用刻有IFPI J028之STAMPE RHOLDER 來壓片。至於外圈之IFPI字樣則是刻版機之來源識 別碼,因為邱先生所下的訂單,皆是叫人將刻好之刻版交給 我們代工生產,因此,我並不知道IFPI B260之來源為何。」 、「(經本組向國際IFPI總會查證結果,證實IFPI J028 及 IFPI B260 均係偽造而來,且前全世界並無任何光碟工廠或 公司獲准使用上開編號。況且IFPI J028 所代表意義係射出 機(即模具機)之來源識別碼,在未獲IFPI總會獲准使用下 即不得侵犯IFPI協會之商標使用權,為何你卻答應大陸客戶 邱先生之要求,偽造IFPI J028 做為貴公司射出機之來源識 別碼,顯然你明知該行為係盜版行為,你做何解釋?)我只 能以生意人的角度來說,儘量配合客戶的要求,除此之外, 我沒有其他解釋。」(見88年偵字第20657 號卷第31頁反面 、第33頁),於偵查中其亦供稱:「因江、陳二人說客戶有 要求,所以我雖知未經授權,仍要求戊○○去刻。」、「( J028碼何人決定?)是我決定的。」、「(為何另有B260編 碼?)甲○○給我們的母片上有的。」(見88年偵字第2065 7 號卷第117 頁反面至第119 頁),於原審復供稱:「…在 做廈門新娘光碟片的時候甲○○來過公司一次,他來看製作



的情形。」(見原審卷第58頁);同案被告戊○○於調查中 供稱:「(本局人員於88年5 月21日在金門查獲94箱共達14 萬片之「廈門新娘」盜版光碟,是否為昌華公司射出生產? )是的。」、「(前述IFPI J028 之SIDCODE 〈即來源識別 碼〉係由何人決定?)係由一位大陸客戶指示,叫我們工廠 將模具上之STAMPER HOLDER刻上IFPI J028 ,以印製在渠所 下單之光碟上,以後本公司並依續延用。」、「(你對於貴 公司射出生產並印刷「廈門新娘」盜版CD係在沒有該連續劇 版權所有人中視文化公司合法授權下非法重製一事是否知情 ?)知情,因為大陸客戶邱先生託人將已完成之28片刻版交 給己○○之後,即由我安排生產線上之排程並交待辛○○、 壬○○及癸○○三人下去生產。」,於原審亦供稱:「(廈 門新娘光碟片的事知道嗎?)我知道。我知道是甲○○所委 託的。」(見原審卷第61頁);證人庚○○(恩基公司之職 員)於調查中證稱:「(你是否與昌華公司有業務上往來? )我曾在88年4 、5 月間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江 姓男子有過兩次的業務接觸,至於他是不是昌華公司的人我 並不清楚,而那兩次都是我們公司小陳(乙○○)叫我替他 去向江先生拿要刻版的母源。」、「第一次是在新台五線靠 近東帝士大樓的一家炸雞店見面,當時是乙○○叫我幫他向 江先生拿4 片母源給他,第二次是江先生主動打電話給我, 說他上次4 片母源所製作的刻版,有一片壞掉了,叫我再去 拿那一片的母源給乙○○。」、「(前述二次向江先生取回 之母源你如何處理?)我取回後都交給乙○○。」(見89年 他字第8 號卷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於原審亦結證稱確有 與同案被告己○○接洽,且由同案被告己○○交付物品一事 (見原審卷第78頁至第82頁);證人辰○○於調查中供稱: 「…我今天有委託『黑痣』代尋找司機至料羅灣碼頭運貨物 。」、「該貨物〈即查扣之「廈門新娘」光碟片〉係何人所 有,內容為何?)約二、三天前(詳細日期已忘)我和我先 生去年認識的邱先生(只知是臺灣、臺中人,常於大陸活動 ,詳細姓名不清楚)打電話給我,說有一批東西要自基隆寄 至金門,要我們先代收,過二、三天他們會派人來處理,我 想只是代收就答應他,約在前天一位江先生自稱是邱先生的 朋友來電找我,因我不在,所以我先生許績強即告知江先生 稍後再打,直至昨天下午江先生又來電,告知今(21)日會 由金鴻8 號貨輪卸下貨品,其中編號83之貨櫃有94件貨物, 編號12之貨櫃有9 件貨物,貨物上並有「尚興汽車修理廠」 及「電機」等字眼,並要我代收該批貨物,他們稍後會處理 ,於是我就答應他,至於貨物詳細內容為何我並不清楚。」



、「(你如何與前述「江先生」聯絡?)邱先生有留給我一 支江先生行動,號碼為0000000000,我願提供我抄號碼之紙 條給貴局參考。」、「邱先生是臺中人,我於去年(87)10 月間返回大陸泉州市石井鎮探親時在我王姓朋友家認識的, 同年底返回金門後,邱先生曾來金〈門〉,並到我家拜訪, 88年5 月21日貴局在金門所查扣94箱盜版光碟即為邱先生在 大陸打電話請我代收的。另江先生我們從未謀面,只有在88 年5 月20日下午他打電話給我並留下行動電話0000000000, 我願提供我所抄錄之紙條給貴局參考。」(見88年偵字第20 657 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你於88年5 月21日在本局 供述略稱:『你與你先生許績強在87年認識臺灣臺中人邱先 生曾打電話給你們說有一批東西要自基隆寄至金門,請你們 代收,另亦有位江先生自稱為邱先生的朋友亦於88年5 月20 日打電話給你們說有94件貨物由金鴻八號運至金門請你們代 收等情』,邱先生與江先生二人你是否認識?)邱先生是臺 灣臺中人,我於去(87)年10月間返大陸泉州市石井鎮探親 時在我王姓朋友家認識的,同年底返金〈門〉後,邱先生曾 來金〈門〉,並到我家拜訪,88年5 月21日貴局在金門所查 扣94箱盜版光碟即為邱先生在大陸打電話請我代收的。另江 先生我們從未謀面,只有在88年5 月20日下午他打電話給我 並留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我曾提供我所抄錄之紙條 給貴局參考。」、「貴局約談己○○是否即為打電話給我的 『江先生』我並不清楚,打電話給我的江先生,操台語口音 ,而且我從未見過面,88年5 月20日下午是我們第一次接到 他的電話,他自稱『江仔』(台語),另邱先生從大陸打電 話給我時亦稱他台灣友人『江仔』有批貨寄金門請我代收, 至於『江仔』是否即為己○○我不清楚。『江仔』確實有打 電話給我,並留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見88年偵 字第20657 號卷第22之1 頁至第23頁),而證人蔡輝川、蔡 顯金就上開接貨事宜於調查中亦證述無誤(見同上卷第92頁 反面、第93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確係同案被告 己○○所使用一節,業據其供承無訛(見同上卷第94頁反面 )。
㈤又被告甲○○委由乙○○刻製「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之母 版及由昌華公司己○○等人製作該「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 之事實,亦有88年5 月1 日、5 月11日、5 月18日電話監聽 錄音譯文附卷可稽,並經原審勘驗無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 據(見原審卷第84頁),同案被告己○○亦表示該等對話確 係其與被告甲○○乙○○對話所為,並稱:「(為何中間 提到『邱仔』?)就是要以他的價錢做比價,事實上在通話



之前我們已收到乙○○寄來的母源和STAMPER 」、「(刻版 確實是乙○○寄?)是,是他刻好後,母源連同STAMPER 一 起寄給我。」(見89年偵字第13853 號卷第40頁反面),而 被告乙○○亦坦承為該等對話,且所提及之「邱仔」確係被 告甲○○(見原審卷第86頁);雖被告甲○○否認為該等對 話,惟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為鑑定,鑑定結果認該等 對話之音質分別與甲○○乙○○相同(見89年偵字第1385 3 號卷第7 頁之法務部調查局陸㈢字第89085282號鑑定通 知書),及證人辛○○於偵查中(見88年偵字第20657 號卷 第92頁)、庚○○於原審(見原審卷第78頁至第82頁)結證 相符。此外,復有「中視文化公司錄影帶訂貨單」〈內載客 戶:甲○○,國語連續劇廈門新娘全套45集〉(見88年偵字 第20657 號卷第106 之1 頁,而其上之「甲○○」之字跡核 與被告甲○○於原審當庭書寫者相符,復為被告甲○○供承 係其所為無訛)、昌華公司貨品進出單〈內載-客戶姓名: 甲○○,地址:基隆十號停車場取入認證後送金鴻輪收貨物 、產品型號:VG、數量:14萬、實點量:94箱、單價:6.5 元、簽名:一頂盧玉龍〉(見88年偵字第20657 號卷第107 頁)、金鴻八號貨品裝船明細單〈內載-日期:88年5 月20 日、貨名:汽車材料、數量:94箱、體積:二.三、收貨人 :000000000000李先生尚興汽車修理廠〉(見89年他字第8 號卷第101 頁),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之物 足資佐證。
㈥至證人辰○○雖於偵查中及原審另案審理中否認被告甲○○ 即係要伊代為領貨之「邱先生」云云,惟其於調查中已稱「 邱先生」係「臺灣臺中」人,核與被告甲○○之住處相符( 見卷附被告甲○○之戶籍資料),且有上開事證足憑,是證 人辰○○前開證詞尚難執之為有利於被告甲○○之認定;且 被告乙○○係恩基公司之業務專員,此為其所自承,復供稱 :「(恩基公司知否?)公司不清楚,是我直接下單。」、 「我們業務可直接下單…。」(見89年偵字第13853 號卷第 12頁反面、第13頁),則被告乙○○顯然係利用擔任業務專 員之機會,將甲○○所委託製造之「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 之母版直接下單予恩基公司不知情之刻版人員而為前開犯行 ,自與其得否獨力完成刻版工作無涉;再母版中已將原著作 之資料全部重製於其中,縱應經由特別之讀取設備始得呈現 其內容,但仍無解於「重製」行為之成立;況共同正犯間, 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 ,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實施 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



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 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即共同正犯,只須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問每一 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 、同院90年度臺上字第5353號、第3205號刑事判決要旨), 則被告乙○○之刻版行為足認係行為分擔之一部分,自應就 共同犯意聯絡之非法連續重製「廈門新娘」影音光碟片全部 行為共同負責,其亦已於本院就非法連續重製「廈門新娘」 影音光碟片部分認罪。其辯護人為被告乙○○辯稱該母版非 乙○○所能獨力完成、其無非法連續重製犯行云云,無足採 信。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乙○○之犯行足堪 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 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 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 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固係 犯著作權法中之特別刑法部分,惟修正前後之刑法第11條均 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被告所犯著作權法之特 別刑法部分既仍有特別規定外之刑法總則適用,則前揭刑法 修正及著作權法修正即有比較之必要。茲就新舊法比較說明 如下:
㈠易科罰金部分,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規定,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新刑法修正為:「犯最重 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依修正前同條項規定(「得 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及修正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 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係以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 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以新臺幣三百元、六 百元、九百元折算一日。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牽連犯部分,舊刑法第 55 條中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 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即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現



行刑法已刪除原第55條中牽連犯之規定,對於牽連犯數行為 應併合處罰,應以修正前刑法牽連犯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㈢連續犯部分,現行刑法已刪除第 56 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 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刑罰之法律效果, 仍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刑法修正前連續犯論以一罪,而修 正後則須數罪併合處罰,應以修正前刑法連續犯規定較有利 於行為人。
㈣經綜合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刑法較有利於 被告。另修正前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修正後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 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僅 係酌減標準見解法律之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故不生新舊 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至關於沒收部分,沒收為從刑之一種, 與主刑有從屬關係,應依主刑部分適用之法律而從屬適用, 無獨立比較之問題。
㈤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 月1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意圖 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電視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