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更(三)字,97年度,4號
IPCM,97,刑智上更(三),4,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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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刑智上更(三)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靜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338號,中華民國91年10月2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510號、第5511號
、第6273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乙○○二人係夫妻,並分別為 「錦茂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錦茂公司)、「吉普唱片有限 公司」(下稱吉普公司)之負責人,均明知告訴人任詩傑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任詩傑公司)製作出版之「中國音樂家大 系/中國龍唱片」系列錄音專輯之錄音著作,(音樂光碟片 專輯名稱、錄音著作名稱均詳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下稱系爭 錄音著作),為任詩傑公司所籌畫,係自80年間起,在大陸 地區出資分別與王鐵錘、吳玉霞、馬光陸、林毛根、林吉衡 、陳濤、王甫建等演奏家、指揮家簽約,由締約之演奏家獨 奏、伴奏或搭配或指揮大陸地區「中央民族樂團」、「中國 廣播民族樂團」、「北京中國古典樂團」等錄製音樂完成附 著於特定媒介物之錄音著作,於81年間曾獲行政院新聞局頒 發「金鼎獎」獎項,於86年間復入圍金曲獎最佳民族樂曲唱 片獎,於87年間,並陸續透過「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 金會」(IFPI)向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完成「國際 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ISRC 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之登記,依著作權法之規定,為錄音著作 之著作權人;甲○○乙○○意圖銷售營利,並基於侵害任 詩傑公司錄音著作之概括犯意,於88年8 月間,在大陸地區 取得由「金海灣音像出版社」出版、「大恒電子出版社」發 行之侵害任詩傑公司錄音著作物「中國音樂家大系/中國龍 唱片」之盜版數位音樂錄音帶(DAT Digital Audio Tape) 或數位音樂光碟片(Digital Audio Compact Disc即CD)重



製物(更名為「民族之聲/中國民族器樂演奏家大系」), 於88年12月初某日,先後多次以錦茂公司負責人甲○○、吉 普公司負責人乙○○之名義,交付設在臺北縣汐止市○○○ 路274 號「大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震公司)之業 務員林國良、藍雪貞等,委由大震公司刻製母(鎳)模後, 以射出機、分色印刷機壓片並予印刷之方式,大量重製數位 音樂光碟片,集中送至臺北市○○區○○路1 段19巷5 弄22 號「錦茂公司」處,由甲○○乙○○二人分片包裝,單片 之音樂光碟,以「吉普公司」名義,或集合3 至5 片包裝, 定名為「記憶中的中國音樂」、「中國曼妙旋律」等,以「 錦茂公司」之名義,平均每片批價新臺幣(下同)20元至25 元之價格,販售至「光華唱片有限公司」、「淘兒音樂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玫瑰唱片」、斗六「佳仁唱片行」及「 新竹「美の世界唱片行」等處,以每片50元至65元之價格販 售,致使以每片定價300 餘元,由任詩傑公司所製作發行之 音樂光碟嚴重滯銷。嗣於89年3 月7 日為警查獲,並分別在 大震公司查扣盜版母(鎳)模20片、「錦茂公司」、「吉普 公司」與大震公司壓製光碟合約書,記載以DAT 為刻模來源 (Source,即母帶)之工單一冊及已壓製完成盜版音樂光碟 833 片;在臺北市○○區○○路一段19巷5 弄22號「錦茂公 司」處及同路一段19巷3 弄6 號倉庫內,查扣盜版音樂光碟 片65箱共7745片、盜版音樂光碟封面紙盒兩箱共7 百張;在 臺北市○○區○○路4 段77巷41號2 樓「吉普公司」即甲○ ○、乙○○二人住處,查扣音樂光碟(CD及MO)共60片、估 價單20張,及音樂CD設計檔案稿一包。案經任詩傑公司代表 人丙○○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 中隊移送偵辦。因認被告甲○○乙○○二人所為,均係共 同連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云云。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訴( 如無告訴權人之告訴)與告訴不合法。而著作財產權法益被 侵害時,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87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 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及第91條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 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次按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 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 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 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且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 款更指明,大陸



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均揭示大陸地區仍 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參 照)。是以我國人在大陸地區是否原始取得著作權,或大陸 地區著作人或著作權人授權或讓與著作權予我國人是否有效 ,悉依我國著作權法為審判之基礎。均合先說明。三、復按我國著作權法於74年7 月10日以前採註冊主義;於81年 6 月10日修正公布採創作主義,亦得申請註冊;於87年1 月 21日修正公布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 權。除符合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 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 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 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外,主張享有著 作權之人,自應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 保留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 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方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62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綜合告訴人歷次所提刑事告訴狀、 補充告訴理由狀等書狀及其代表人丙○○歷次訊問時所為陳 述,固主張其為「中國龍唱片/中國音樂家大系」系列錄音 專輯之錄音著作權人,被告等侵害其錄音著作權,而公訴意 旨亦認被告等係侵害告訴人之錄音著作權,是本件告訴人是 否為犯罪被害人,而得合法提起告訴,端視告訴人是否真為 原判決附表所示之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嫌,無非 以被告等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及系爭錄音著作於81年間 曾獲頒「金鼎獎」,復於86年間入圍金曲獎最佳民族樂曲唱 片獎,又完成ISRC碼之登記,此外並有被告所有前揭扣押物 、查獲現場照片、告訴人所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所 出具之公證書、著作權轉讓契約書、錄音著作轉讓合約書、 相關錄音手稿、錄音室拍攝照片等,為其依據。惟查: ㈠按所謂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 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參照著作權法第5 條第1 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 點第8 款)。即業界所稱之後製 ,將表演人表演之聲音收錄下來,再利用機器設備加以處 理,並將處理後的聲音,固著於媒介物上形成聲音之創作 ,此即是錄音著作。如僅是單純錄音,而未利用機器設備 加以處理,則僅能稱之為重製物,而非錄音著作。 ㈡本件告訴人於89年3 月21日提出告訴之初,固指稱:「告 訴人自78年起即不斷在大陸各地尋訪名家宗師,蒐集完整 之國樂經典,聘請音樂學者及資深音樂家組成『中國龍企 劃組合』負責籌畫,有計劃地由告訴人出資,邀請大陸各



地著名國家一級演員演奏畢生精華曲目,並現場收音錄製 高品質母帶,加以精緻設計包裝、中英文解說,完成中國 音樂大系系列CD唱片,…」云云(見89年度偵字第6273 號偵查卷㈠第2 頁)。其所稱「現場收音錄製母帶」,並 未敘明有經過錄音室之機器設備加工處理,依前揭說明, 即難謂之係有原創性之錄音著作。
㈢告訴人雖提出附表編號⒉⒊⒋⒍⒎⒏⒐⒑⒒⒓⒔⒕⒖⒗⒙ 音樂光碟片專輯之「著作權轉讓契約書」,主張其為繼 受取得錄音著作權。惟觀諸上開著作權轉讓契約書之制式 內容為,「立契約人(作曲)、(演奏)、(指揮)(以 下稱簡稱甲方)與任詩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錄音著作權轉讓事宜,雙方於年月日共同簽訂本契約 書。( 一) 甲方將合法之錄音著作、內容如下,共(幾) 種類錄音著作。( 二) 甲方願意將第一條所載之錄音著作 權、獨家讓與乙方使用於包括中國境內及境外重製任何形 式之CD、唱片、錄音帶、播放系統之重製;公開播送、公 開展示、轉授權及發行權,乙方同意受讓之。…」等語, 雖然文字載明轉讓者為「錄音著作」。惟上開著作權轉讓 契約書立約者或為作曲家、或為指揮家、或為演奏家,有 各該著作權轉讓契約書影本存卷可按(見89年度偵字第 6273號偵查卷㈠第92-163頁、第174- 179頁),其等均非 操作任何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 上之錄音師,殊難想像此等作曲家、指揮家、演奏家,有 何「錄音著作權」可資轉讓予告訴人?此外,告訴人並未 提出進一步之證據,以實其說,自難遽認告訴人已取得系 爭錄音著作權。矧且,附表一編號⒛音樂光碟片專輯之著 作權轉讓契約書,已載明本錄音著作權轉讓期限為2 年, 自簽約之日計算,而合約之簽訂日期為82年7 月4 日,足 見該合約於84年7 月4 日已失效,其後告訴人更難謂為該 錄音著作之權利人,即無權以被害人身分提出告訴。 ㈣告訴人另提出附表一編號⒈⒌⒘音樂光碟片專輯之「錄音 著作轉讓合約書」,主張其為繼受取得錄音著作權。惟觀 諸上開錄音著作轉讓合約書之制式內容為,「立合約書人 甲方任詩傑實業有限公司(中國龍唱片),乙方__,茲因 甲方出資聘請乙方共同錄製激光唱片專輯之錄音著作權轉 讓事宜,乙方於年月日完成該錄音著作,並由甲乙雙方共 同簽訂本合約書。( 一) 乙方以合法之錄音著作、內容如 下,共(幾)種類錄音著作。( 二) 乙方願意將第一條所 載之錄音著作權、獨家讓與甲方,使用於包括中國境內及 境外重製任何形式之CD、唱片、錄音帶、播放系統之重製



;公開播送、公開展示、轉授權及發行權,甲方同意受讓 之。…」等語。雖然文字載明轉讓者為「錄音著作」,惟 上開錄音著作權轉讓合約書立約者馬光陸、林石城、林毛 根等人,分別為墜胡演奏家、琵琶演奏家、潮箏演奏家, 此有各該錄音著作權轉讓合約書之記載在卷可稽(見89年 度偵字第6273號偵查卷㈠第113 、130 、150 頁),可知 其等均非操作任何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 何媒介物上之錄音師,其等又有何「錄音著作權」可資轉 讓予告訴人?對此,告訴人亦未提出進一步之證據,以實 其說,自難遽認告訴人已取得系爭錄音著作權,而得提出 告訴。
㈤至於告訴人所提附表一編號⒚音樂光碟片專輯之「獨家授 權合約書」,係溫隆俊與告訴人所簽訂,依該合約書( 三 ) 所載,其合約期限自本合約簽訂日起3 年有效,期滿得 自動延長3 年,而合約書之簽訂日期為82年10月4 日,有 上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89年度偵字第6273號偵查卷 ㈠第135 頁)。據證人溫隆俊於原審到庭結證稱:訂約後 僅見過告訴人代表人一面,催討版稅未果,以後即未再見 面(見原審95年3 月1 日筆錄),足見該合約於自動延長 3 年後之88年10月3 日已失效,告訴人已非獨家授權之權 利人,自無告訴權。
㈥又告訴人所提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向國家圖書 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完成「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帶」 之登記(ISRC),及中國龍唱片獲獎情形。查ISRC編碼之於 錄音錄影資料,就如同ISBN之於圖書、ISSN 之 於期刊, 是國際間通用的資料識別碼,作為辨識唱片(phonograms) 等錄音資料及影碟片等音樂性資料(music videograms ) 的一種國際標準,可協助上述有聲產品資訊的交換、傳播 及管理,同時也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另得獎資料並不能 證明即有錄音著作權。是依上開資料,尚難證明告訴人取 得附表所示各專輯之錄音著作權。
㈦又依告訴人所提曲譜手稿及錄音室拍攝照片,以證明告訴 人確實在當時安排各音樂家於現場演奏及完成錄音等證據 。然曲子手稿,僅係一般曲譜;各照片或為張殿英民族管 絃作品發表會照片,或為告訴人代表人與張殿英、陳濤等 人合影,或為各音樂家沙龍照片,或為錄音室之實景;因 告訴人自始至終未提出由其出資租用錄音場所、設備供實 際操作錄音使用之收據,以證明由告訴人之代表人親自或 出資聘用錄音師、錄音助理,藉由錄音設備從事收納各指 揮家指揮樂團演奏之音樂,自難因告訴人取得附表所示各



該專輯之錄音母帶,即率認告訴人亦取得各該專輯之錄音 著作權。至於前揭扣押物及查獲現場照片,充其量僅能證 明被告等有重製音樂光碟之事實而已,尚難證明告訴人為 附表所示各專輯之錄音著作權人。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並不能證明告訴人已合法取得 附表所示各專輯之「錄音著作」,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 。揆諸首揭說明,告訴人非犯罪之被害人,其因而提起本件 告訴,顯不合法。原審未詳予勾稽,遽為被告甲○○論罪科 刑及被告乙○○無罪之實體判決,顯有未洽。被告劉錦上訴 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公訴人上訴意旨雖未指摘 及此,惟原判決既有不當,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從程 序上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汪 漢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 筆 花
附表
┌──┬────┬────────────────────┐
│編號│專輯名稱│錄音著作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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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豫西風情│新春樂、呂戲四平調、家鄉的喜訊、誰不說俺│
│ │ │家鄉好、河南牌子曲、銀鈕絲、西北民歌、喜│
│ │ │梅、運輸忙、八板變奏曲、慶豐收、豫西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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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夜 │寓意、病中吟、苦悶之謳、悲歌、良宵、閒居
│ │ │吟、空山鳥語、光明行、燭影搖紅、獨弦操、│
│ │ │聽松、寒春風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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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沖夜奔│海峽音詩、彈詞三六、歡樂歌、霓裳曲、倒垂│
│ │ │簾、蘇武牧羊、思鄉曲、歡樂的火把節、漁舟│




│ │ │唱晚、林沖夜奔 │
├──┼────┼────────────────────┤
│4 │川江魂 │川江魂、古城情思、祝願、良辰美景、黃土情│
│ │ │、晉中憶事 │
├──┼────┼────────────────────┤
│5 │春江花月│春江花月夜、普庵咒、月兒高、行街四合、平│
│ │夜 │沙落雁、秋胡行、出水蓮、醉歸曲 │
├──┼────┼────────────────────┤
│6 │白蛇傳幻│白蛇傳幻想曲、梅花引、太行鄉情、雲淡風清│
│ │想曲 │、大起板、煙波致爽、天鵝暢想曲 │
├──┼────┼────────────────────┤
│7 │荷花讚 │荷花讚、一架風、玉簫聲和、祭奠、漁歌、山│
│ │ │谷的歌聲、荷塘月色、伯牙摔琴、瑞麗江畔、│
│ │ │金色的牧場、苗嶺歡歌、月夜情歌、欸乃、水│
│ │ │龍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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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蘇武 │百鳥朝鳳、江河水、二人轉牌子曲、追思、四│
│ │ │上香、評戲、唱起豫調慶豐收、祭奠、河北梆│
│ │ │子腔、六字開門、蘇武嗩吶協奏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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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牧民新歌│牧民新歌、快樂的競賽、鄉歌、波爾卡舞曲、│
│ │ │黃鶯亮趐、山村小景、故鄉的歌、流浪者之歌│
│ │ │、五梆子、家鄉贊、揚鞭催馬運糧忙、小放牛│
│ │ │、喜看豐收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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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十面埋伏│陳杏元和番落院、江浙高山流水、十面埋伏、│
│ │ │懷古、龍船、平湖塞上曲、武林逸韻、夕陽簫│
│ │ │鼓、霸王卸甲、一枝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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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黃河邊的│黃河邊的故事、趕路、長城抒懷、草原春天、│
│ │故事 │四季、秋夜吟、洞房讚、塔什瓦依、摘棉花、│
│ │ │走西口、美麗的天山、油田的早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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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殤 │良宵、胡笳、平沙落雁、流水、清明上河圖、│
│ │ │佛上殿、鳳凰臺上憶吹簫、蘇武牧羊、憶故人│
│ │ │、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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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塞外情思│牧羊女、杏花天影、流波曲、孔雀開屏、塞外│
│ │ │情思、花歡樂、邊寨之夜、漢宮秋月、三寶佛│
│ │ │、月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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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梵音勝彼│浪淘沙、諸宮調粉紅蓮、西江月、丹鳳點頭亂│
│ │世間音 │插花、行雲流水、春雨未晴、千聲佛拜願、功│
│ │ │德圓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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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二泉映月│二泉映月、松花江上、黃水謠、聽松、山林中│
│ │ │、寒春風曲、沂濛山、大車謠、昆明湖、懷鄉│
│ │ │行、琴聲寄鄉音、蝴蝶泉組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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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陽關三疊│洞庭秋思、鵲橋仙、陽關三疊、醉漁唱晚、關│
│ │ │山月、憶故人、伯牙悼子期、欸乃、春曉吟、│
│ │ │幽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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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思凡 │思凡、深閨怨、寒鴉戲水、過江龍、雨濺梨花│
│ │ │、粉紅蓮、問卜、南海讚、小桃紅、賜閣、雁│
│ │ │南飛、普天樂柳青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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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情寄長白│情寄長白山、燈月交輝、綠、打虎上山、霸王│
│ │山 │卸甲、京城懷舊、泣、海青拿天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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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廣東音樂│柳浪聞鶯、餓馬搖鈴、雙星恨、雨打芭蕉、花│
│ │ │間蝶、連環扣、平湖秋月、銀河會、孔雀開屏│
│ │ │、走馬、雙鳳朝陽、秋水龍吟、小調聯奏、蕉│
│ │ │石鳴琴楊翠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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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陽春 │陽春、泛滄浪、漁樵問答、秋塞吟、梅花三弄
│ │ │、胡笳十八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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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任詩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茂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華唱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