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6年度,796號
KSEV,96,雄小,796,200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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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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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慈香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96 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 月29日上午10時57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份起至債務人蘇甲○○於被告處離職止,將債務人蘇甲○○每月應領薪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含其他獎金)等四分之三,於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參元之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債務人蘇甲○○之 薪津、年終、考績、績效獎金等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55468 號債權憑證、高雄地 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23097 號扣押命令、債權移轉命令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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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香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