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8年度,157號
SSEV,98,新小,157,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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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怡達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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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