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7年度,559號
PTEV,97,屏簡,559,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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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559號
原   告 戊○○
      丑○○
      卯○○
      丙○○
      辛○○
      甲○○
前列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己○○
      庚○○
      巳○○
      癸○○
      子○○
      戌○○
      壬○○
      午○○
訴訟代理人 未○○○
被   告 辰○○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申○○
      寅○○
兼訴訟代理 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合會款事件,本院於98年2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酉○○庚○○曾瀞葳、子○○午○○辰○○應分別給付原告戊○○丑○○卯○○丙○○每人新台幣(下同)貳萬元;給付原告辛○○、白郭仁等人每人肆萬元。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戊○○丑○○卯○○丙○○每人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給付原告辛○○甲○○每人貳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
被告寅○○應給付原告戊○○丑○○卯○○丙○○等人,每人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給付原告辛○○甲○○等人每人參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酉○○庚○○曾瀞葳、子○○午○○辰○○壬○○寅○○各負擔十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一、程序方面:被告己○○壬○○午○○辰○○、丁○○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方面:訴外人黃清碧於民國94年7 月15日召集互助會, 會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含會首41會(下稱系爭合 會),原告戊○○丑○○卯○○丙○○各參加1 會, 原告辛○○甲○○各參加2 會。被告等人則分別於附表所 載之期日,以附表所載之金額標得該期之互助會。詎會首黃 清碧於96年8 月死亡,依民法第709 之9 條規定,原告自得 請求給付會款,又被告壬○○已給付8 萬元、申○○已給付 17,100元、被告寅○○已給付2 萬元予原告等15期活會會員 均分,應予扣除,是每位被告應給付原告如聲明所示之合會 會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己○○酉○○庚○○巳○○曾瀞葳、子○○戌○○午○○、辰 ○○、丁○○○應分別給付原告戊○○丑○○卯○○丙○○等4 人每人2 萬元;被告己○○酉○○庚○○巳○○曾瀞葳、子○○戌○○午○○辰○○、丁○ ○○應分別給付原告辛○○、白郭仁等2 人每人4 萬元。㈡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戊○○丑○○卯○○丙○○等 4 人,每人14,667元;被告壬○○應給付原告辛○○、甲○ ○等2 人,每人29,334元。㈢被告申○○應給付原告戊○○丑○○卯○○丙○○等4 人,每人18, 860 元;被告 申○○應給付原告辛○○甲○○等2 人,每人37,720元。 ㈣被告寅○○應給付原告戊○○丑○○卯○○丙○○ 等4 人,每人18,667元;被告寅○○應給付原告辛○○、甲 ○○等2 人,每人37,334元。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方面:
㈠、己○○部分:伊未參加該互助會,自無庸給付會款。㈡、丁○○○部分:被告與曾首黃清碧是舊識,前因受邀而參加 其互助會,惟於該會結束後,黃清碧再邀參加94年7 月15日 之合會,惟因個人財務規劃,故未參加,原告等以人頭會員 名單上之人頭會員之名,便提訴訟,依法無據,原告需提出 證據證明其為合會會員。
㈢、酉○○部分:確有參加系爭合會,且為死會,惟因其於會首 黃清碧處之合會,尚有一會為活會,故主張抵銷。另被告壬 ○○部分亦是我以其名義參加的合會,其亦為死會,惟其已



給付8萬元,應予扣除。
㈣、庚○○部分:有參加系爭合會2 會,惟1 個為活會、1 個為 死會,主張2 者抵銷,並請求與本院97年度屏簡字第191 號 案件併案審理。
㈤、申○○部分:我雖有得標,惟未取得會款,不應將我列為死 會會員,且前於調解時,亦將被告列為活會會員,前雖有繳 交17,100 元予原告等人,惟係依調解會議之決議補交96年8 月分之合會會款,另原告辛○○於96年9 月分有給付13,077 元之合會分配款予被告,顯係承認被告活會會員之身分。㈥、戌○○部分:並未參加系爭合會。
㈦、巳○○部分:有參加系爭合會,惟尚未得標,仍為活會會員 。
㈧、子○○部分:有參加系爭合會1會,且已得標。㈨、午○○部分:有參加系爭合會2 會,1 個為活會,1 個為死 會。
㈩、寅○○部分:有參加系爭合會,且為死會,惟尚有參加會首 另1 合會,為活會會員,請求予以抵銷,另原告應舉證證明 其為合會會員,且尚為活會。
、曾瀞葳部分:有參加系爭合會1 會,且為死會,尚有參加會 首另1 合會,為活會會員,請求予以抵銷。
、被告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是原告主張被告等人為互助 會會員,且已得標,負有給付會款之義務,自應由原告就其 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五、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合會會員,並為活會等語,被告則以前揭 詞置辯,經查,原告主張其為合會會員,業據提出合會會員 名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27 頁),觀諸該名單與被告丁○○ ○、庚○○(見本院卷第29、43頁)所提出之名單相符。再 者,證人黃瑪利到庭證稱:「(你去參加開會,看到原告哪 些人在場?)原告均在場,我們有開標單,他們就沒有標中 。」(見本院卷第173 頁)。被告辯稱原告非合會及活會會 員,惟其未能提出原告是冒名尚有其他人為合會會員之相關 資料,自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足信原告等確為活會之合會 會員。
六、被告子○○壬○○不否認其為已得標之合會會員,則其自 應負給付會款之義務,又被告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3 項視同自認,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子○○壬○○、辰○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合會會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被告酉○○庚○○寅○○午○○曾瀞葳不否認其為 合會會員,且已得標,惟以其尚有1 會活會,主張應予抵銷 等語,按「2 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 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稱 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 取合會金之契約」、「會首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 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民法第334 條、第 709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709 條之7 第1 、2 項前段定有 明文。經查,上開被告雖抗辯其於系爭合會中,1 會為活會 、1 會為死會,故而主張抵銷,惟活會係對死會會員有收取 會款的權利,而死會部分是對活會會員有繳納會款的義務, 因二者之會員並不相同,顯非抵銷所指之2 人互負債務,自 難予主張抵銷。是其既為死會會員,依上開法文之規定即負 有繳交合會金之義務,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酉○○庚○○寅○○午○○曾瀞葳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合會會款, 顯屬有據。
八、被告己○○丁○○○戌○○等抗辯其未參加合會等語, 按原告主張上開被告有參加合會,無非係以合會名單及證人 黃瑪利到庭證稱:被告戌○○都會載會首來向我們收錢,表 示他知道有合會等語為證(見本院卷第173 頁),惟查,合 會名單為會首單方面所製作,若由會首所偽造,原告等亦無 從得知,再者,依證人所述,僅知被告戌○○與會首熟識, 要難以此即可謂其有參加合會,原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己○○丁○○○戌○○有 參加系爭合會,自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九、被告巳○○抗辯其尚未得標等語,證人黃瑪利到庭證述:巳 ○○於另案97屏簡字第191 號其母親有承認代理,95年12月 15日她標到會,我有看到單子寫巳○○的名字,如果她有問 題,為何於會首96年6 月8 日過世前,均未提出等語(見本 院卷第172 頁),惟被告巳○○的母親即被告子○○當庭否 認有代理被告巳○○,復證人所述僅表示當天有看到標單上 載被告巳○○的名字,惟是否為巳○○本人所書寫未能提出 證據為證,是自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被告巳○○抗辯其未 得標,無給付會款之義務,為有理由。
十、被告申○○部分抗辯其雖已得標,惟未取得合會會款等語, 經查,原告戊○○當庭亦表示被告申○○沒有拿到會錢,也 要算活會,並於9 月份有分錢給被告申○○(見本院卷第 121 頁),是原告既認被告申○○尚有取得合會會款,則其



顯非得標會員,原告自無權向其收取合會會款,原告此部分 之主張,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十一、從而,原告本於合會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酉○○庚○○寅○○午○○曾瀞葳、子○○壬○○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十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第2 項、第79 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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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得標日期 │得標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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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己○○ │94年12月15日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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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酉○○ │95年4月15日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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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庚○○ │96年5月15日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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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巳○○ │95年12月15日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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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瀞葳 │95年3月15日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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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子○○ │96年1月15日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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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戌○○ │96年2月15日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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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壬○○ │95年9月15日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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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午○○ │95年7月15日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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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辰○○ │96年6月15日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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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淑娟 │95年1月15日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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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 │96年8月15日 │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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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寅○○ │94年9月15日 │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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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