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8年度,188號
SLEV,98,士小,188,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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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1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趙叁宏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市○○區○○路1段39巷80弄6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三、訴訟費用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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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