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98年度,15號
OLEV,98,員補,15,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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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15號
原   告 正義交通有限公司
            弄23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台幣44,274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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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義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