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1885號
KSEV,91,雄簡,1885,200207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八八五號
  原   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之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四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僅於聲明異議狀中載稱原告所主張之內容,完全與事實不符云云 並無任何

1/1頁


參考資料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