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小字,98年度,7號
NHEV,98,湖勞小,7,200903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奇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 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5 日內提出擴張聲明狀及證物影本各乙份,並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60 元,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1/1頁


參考資料
奇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