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8年度,348號
SJEV,98,重簡,348,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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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重簡字第34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重簡字第348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98年3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下午5時
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中夫貿易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中夫貿易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丙○○○有限公司(下稱丙○○○公 司)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1紙,票款共計新臺幣(下 同)251,250元;又原告另執有被告中夫貿易有限公司(下 稱中夫貿易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4紙,票款共計 1,059,980元,以上票據詎屆期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提示 日提示付款,竟均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紙為證。被告中夫貿 易公司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 ,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 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被告丙○○○公司則自認系爭支票之 真正,惟以該支票係伊向訴外人金尚達有限公司(下稱金尚 達公司)購買貨品,因該貨品有瑕疵已退貨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 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係被告丙○○○公司簽發後,交付訴外 人金尚達公司,再由金尚達公司轉讓與原告等情,有該支票 存卷可按,復為被告丙○○○公司所不爭執,足見原告與被 告丙○○○有限公司間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被告丙○○○ 公司自不得以其與執票人之前手即訴外人金尚達公司間所存 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是被告丙○○○公司所辯,並非可 採,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 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 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 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票款及 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5條第1項及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附表一:
┌─┬────┬───┬────┬───┬───┬───┐
│編│票據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 │ │(新臺幣)│ │ │ │
├─┼────┼───┼────┼───┼───┼───┤
│1 │AU06│派擋古│二十五萬│臺灣中│ 97年 │ 97年 │
│ │8228│嚇有限│一千二百│小企業│ 12月 │ 12月 │
│ │0 │公司 │五十元 │銀行蘆│ 18日 │ 18日 │




│ │ │ │ │洲分行│ │ │
└─┴────┴───┴────┴───┴───┴───┘
附表二:
┌─┬────┬───┬────┬───┬───┬───┐
│編│票據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 │ │(新臺幣)│ │ │ │
├─┼────┼───┼────┼───┼───┼───┤
│1 │EY00│中夫貿│二十九萬│臺灣土│ 97年 │ 97年 │
│ │9278│易有限│五千二百│地銀行│ 12月 │ 12月 │
│ │8 │公司 │元 │泰山分│ 12日 │ 12日 │
│ │ │ │ │行 │ │ │
├─┼────┼───┼────┼───┼───┼───┤
│2 │EY00│ │二十八萬│ │ 97年 │ 97年 │
│ │9278│ 同上 │九千三百│ 同上 │ 12月 │ 12月 │
│ │9 │ │六十元 │ │ 15日 │ 15日 │
├─┼────┼───┼────┼───┼───┼───┤
│3 │EY00│ │二十八萬│ │ 97年 │ 97年 │
│ │9803│ 同上 │五千六百│ 同上 │ 12月 │ 12月 │
│ │3 │ │八十元 │ │ 24日 │ 24日 │
├─┼────┼───┼────┼───┼───┼───┤
│4 │EY00│ │十八萬九│ │ 97年 │ 97年 │
│ │9803│ 同上 │千七百四│ 同上 │ 12月 │ 12月 │
│ │4 │ │十元 │ │ 27日 │ 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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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夫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尚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