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車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調字,98年度,387號
SJEV,98,重小調,387,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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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 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屏東縣,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存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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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