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1398號
KSEV,91,雄簡,1398,20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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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三九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嘯風律師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佰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與原告早先即有多次現金往來紀錄,於民國(下 同)八十九年三月間,被告甲○○忽向原告表示,需調借新臺幣(下同)一百萬 元應急,原告本感為難而婉詞拒絕,未久,經被告甲○○再三表明,其子即被告 丙○○現服務於高雄長庚醫院,擔任外科醫師,可在作為擔保借款之支票上背書 ,原告方應允借予右開款項予被告甲○○,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中旬達成協議,由 原告囑其胞兄即訴外人夏榕生,親至被告甲○○位於高雄市○○○路三號八樓之 七辦公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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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