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調字,98年度,48號
KSEV,98,雄調,48,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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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調字第4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4月30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不含強制險)
  。
  給付方法:當場給付二千元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其餘款項
  自民國98年5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各給付五千元至全部清償
  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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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