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1005號
KSEV,91,雄簡,1005,200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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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ОО五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蔡明佳
  被   告 三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票據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佰分之陸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三洋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洋公司)及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戊○公司)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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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