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98年度,55號
KSEV,98,雄聲,55,200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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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孫大昕律師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甲○○
      騰瑜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己○○
      丁○○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等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而該案係原告於工作時發生 職業災害所致,此有其所提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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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瑜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