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8年度,211號
KSEV,98,雄簡調,211,2009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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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兼訴訟丁○○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21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4月20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丁○○   到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不願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慧星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兩造就高雄市三民區○○○路109號、111號大樓內之公用樓
  梯、電梯(下稱系爭公用樓梯、電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不
  得為任何之破壞行為,並不得無故將系爭公用電梯之電力關
  閉,且不得阻礙該電梯之維修。
二、兩造願就系爭公用樓梯、電梯之電費,各負二分之一之給付
  責任。關於系爭公用樓梯、電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之維修費
  ,聲請人願負擔三分之一,相對人則願負擔三分之二。
三、兩造均不得在上揭大樓之1樓通道、電梯口停駐機車,以維
  護公共安全。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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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