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兼訴訟丁○○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21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4月20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丁○○ 到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不願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慧星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兩造就高雄市三民區○○○路109號、111號大樓內之公用樓
梯、電梯(下稱系爭公用樓梯、電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不
得為任何之破壞行為,並不得無故將系爭公用電梯之電力關
閉,且不得阻礙該電梯之維修。
二、兩造願就系爭公用樓梯、電梯之電費,各負二分之一之給付
責任。關於系爭公用樓梯、電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之維修費
,聲請人願負擔三分之一,相對人則願負擔三分之二。
三、兩造均不得在上揭大樓之1樓通道、電梯口停駐機車,以維
護公共安全。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