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16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二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陳金城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98年4月30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於每月30日
各付參仟元,其餘肆萬貳仟元部分,自98年10月30日起按月
於每月30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所有之衣服、傢俱應於98年4月20日前搬出,否則由
聲請人自由處理。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