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620號
KSEV,98,雄簡,620,2009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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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胡溢宸原名胡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620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4 月7 日上午10時4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 月14日下午
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申保 人借款資料查詢單及開戶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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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