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1164號
KSEV,98,雄簡,1164,200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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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久仁海鮮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2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16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4 月29日上午10時8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訴外人游政男所簽發,被告久仁海鮮有限公 司、陳品實業有限公司為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其 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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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11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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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發 票 人│背 書 人│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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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11月7日 │276,000元 │97年11月7日 │AP0000000 │游 政 男│久仁海鮮│臺灣銀行│
│ │ │ │ │ │ │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 │ │ │ │ │ │陳品實業│ │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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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仁海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