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8年度,145號
KSEV,98,雄小調,145,2009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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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14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4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聲請人兼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陳金城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肆佰元。給付
  方法:相對人當場交付現金,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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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