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14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4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聲請人兼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陳金城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肆佰元。給付
方法:相對人當場交付現金,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