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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8年度,788號
KSEV,98,雄小,788,2009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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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ABC高雄智慧聯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咕咕雞實業有限公司
          原設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游銘
          原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788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参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1 之21號10樓 之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遠東ABC高雄智慧聯盟大樓」 之區分所有權人,依住戶管理規約之規定,負有按月繳納管 理費之義務,而被告自民國95年7 月至97年8 月止,共計26 月,均未繳納管理費,共計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管理費及利 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高雄市前鎮區公所函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住戶規約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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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咕咕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