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長信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4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
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
,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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